沪版“好人法”的思考与建议
2016-05-14高解春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培训
高解春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已经进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然而,成为社会热点的社会急救免责的条件、表述、赔偿等问题再次引起较大争议。这里折射的是我们对立法宗旨和原则的把握以及对撒玛利亚好人法(Good Samalitan Low)内涵的理解。
众所周知,在城市安全突发事件风险严峻、心源性猝死等疾病频发的现代社会,现场第一目击者的及时急救,被称为“与生命赛跑的黄金时间”。而今我国社会急救现状不尽如人意,“不敢救、不会救”成为社会难题。究其原因,我国至今没有以社会急救损害免责为主要内容的“好人法”,这是导致“不敢救”的法律缺失;与发达国家社会救护培训率30—85%、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普及配置相比,上海仅5—10%的救护培训率和急救设备配置状况亟待改善,“不会救”也就情有可原。本市急救医疗服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以倡导和鼓励社会急救,促进社会救护培训为立法宗旨。
关于社会急救“好人法”分歧的焦点在于是否要对社会急救者的资格、行为有制约?对社会急救造成损害的免责是否要有条件限制和国家赔偿?应当知道,社会现场急救仅仅针对心跳呼吸停止、活动性出血、危险环境下重度创伤病人的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和固定转运。在这种生死抉择的危急场合,要求现场第一目击者必须持证急救、按急救规范操作,甚至要对急救现场的二次伤害进行鉴定,明显都是与我们鼓励社会急救的立法宗旨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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