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二审”热度不减
2016-05-14朱琦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5期
朱琦
备受各方关注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进入“二审”程序。4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急救医疗立法应该引领怎样的价值取向、如何体现救死扶伤的宗旨,成为审议中聚焦的重点;而在立法调研过程中的一些争论的热点也在审议现场持续“发酵”。
委员热议:“10分钟”该不该删?
条例草案“一审稿”规定:对急危重患者,院内急救机构相关人员和院前急救人员一般应当在10分钟内完成交接。但由于不少意见认为该规定在实践中难以做到,因此,“二审稿”删去了这一条款。
“10分钟”的规定究竟该不该删?这一问题在审议中引发热烈的讨论。
“条例的核心、关键就是两个字——‘救人,这是本次立法的价值所在。”张辰委员直言,“条例如果出台的话,不仅要让急救机构单位有感受,更重要的是要让老百姓有感受,但是两审下来,我隐隐约约感受到,那些让老百姓有感受的指标,很急迫、强硬的指标,需要用法律去固定的指标,慢慢地消失了。10分钟是一个救命的时间,这10分钟是针对急危重患者的,而不是一般的患者,而且条例对救护车的布点、车辆的配置、人员的待遇等都作了强制的规定,也就是说把方方面面都考虑到了,为什么把最后交接的10分钟抹去了?我建议把这个硬性指标用法律条文固化下来。”
“我也想呼应一下张辰委员的意见。”陈保平委员认为,对那些比较刚性的、以救人为时间窗口的条款,不应该删除,如果要删除也要有非常充分的说明,这样才能让公众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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