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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之法律思想及启示

2016-05-14徐敏

山东青年 2016年6期
关键词:启示法治

徐敏

摘 要:《法律篇》是柏拉图继《理想国》、《政治家》之后的又一力作。从实际的社会状况出发,在《法律篇》里他强调必须实行法治。据此他论述了法律的含义、性质,法律与权力、自由的关系,立法的目的、条件以及如何实行法治等一系列法律思想和法治措施。虽然受阶级和社会条件的限制,其思想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方面的论述既有深度又极具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律篇》;法治;启示

晚年柏拉图的思想发生了变化,开始认识到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在《法律篇》中,他论述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不仅体现了其法律智慧,也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来库古的立法和苏格拉底的以身殉法给柏拉图以强烈的震撼,让其认识到法律的魅力。另外,其自身的社会政治实践让其认识到“理想国”只是一个空想,法治才是治国良方。故在《法律篇》中他提出了法治的思想。

他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建立在理念论的哲学基础之上。在《法律篇》中,他在更广泛的背景上,把最高的善的理念看作是“第二等好的国家”赖以建立的模型和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理念,他主张由优秀的人运用法律来治理城邦,从而实现城邦最高的善。

他认为法律是由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人制定的,用来规范家庭和社会的理智的约定。在他看来,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正义性是法律永远的特性。其次,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必须保持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变性。那么,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与习惯法、与权力、与自由等是什么关系呢?

首先,不成文法(祖宗之法)虽不是明文规定,但也不是毫无规范的东西,琐碎繁杂的风俗和传统使宏大的立法内容丰富,连接并保护着现存的各种成文法。作为一种自律的习俗应该要接受法律和制度的控制。

权力与自由是离不开的,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上,他把自由、智慧、与和平看成是城邦立法的目标。其赞成的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自由是以法律为前提,正如卢梭在《政治经济学》所写的那样,“这一切奇迹都是依靠法律来实现的,只有依靠法律才能实现公正与自由”。①

在论述了法律与自由的基础之上,柏拉图又讨论了法律与政体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可以保存共同体的同时也可使其遭到瓦解。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那么,柏拉图为什么要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呢?

从法律本身来看,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是一种理性的约定,体现了神的意志。法律能够帮助人们追求善和幸福。其次,法律的审判是真正的审判,它绝不以伤害人为目的。

从人这一主体来看,他认为只要法律的制定是高尚的,人就必须与法合作并服从。对于法律的真意,个人的责任是理解并服从,而城邦的责任是接受,并把它上升为城邦的法并成为城邦及其他社团交往的准则,也就是实行法治。他在论述了“法治”重要性的同时,也对其如何实现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具体体现在:

首先,立法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其认为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保障社会的自由、和平、理智,创设立法条件,按照双重过程和单一过程两种方法来制定法律。对立法执笔者立法家也提出了要求。首先,立法者不要陷于制定法规上,且不能把和平当成是战争的工具。最后,立法具有长期性,故需要耐心和坚持不懈的精神。

但是,仅仅有法律是不够的,法治的关键在于法律得到公正的执行和遵守。为了不使法治成为空话,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要选举好各种官吏;做好国民的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制定程序法,设立法庭,选任检察官和法官以及陪审员,实行陪审制度。法官要严格保持中立,谨言慎行。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得知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从实际的社会状况入手分析,以“正义”作为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此外,还对政体、城邦(国家)的起源、法律的产生等进行了深入探索。由于受社会背景和阶级的局限性,其法律思想也有着缺陷与不足。

第一,尽管柏拉图着重强调法律的至上权威性,但法律真的是至高无上的吗?答案是否定的。他认为的权威性是社会对法律的普遍遵守和服从。但是,法律的权威性更应体现在制定上。柏拉图把法律的制定权交给立法者——独裁者和政治家的结合。所以法律仍是其意志的产物,仍带有阶级性,人们通过对法律的服从最终还是服从立法者的意志。但柏拉图却否认了法律的这种阶级性。

第二,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存在很多需要补充的细节。他主张由执法官按照他们的实际经验对法律细节进行补充,或者由法庭酌情处理,这就给与执法官以及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并没有对其权限的范围和大小进行明确规定。有没有不存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如何保证自由裁量权被公正与公平地行使?如何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这些从《法律篇》中无法找到清晰明确的答案。

虽然有些问题我们无法从法律篇中找到答案,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篇》是一本以论述法律规范为主的,并涉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②柏拉图对于善与正义、理性以及法治的思考,奠定了西方法律社会的基础,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分析《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极具理论和现实意义。通过对《法律篇》的学习了解,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柏拉图的相关思想,对当前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在我国,法治遇到的问题不是如何认识法治,而是如何实现法治。在当下中国,政府以及公民都认识到了法治的意义和价值。对于,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法治?如何建构法治?法治实现的条件有哪些?这些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障碍所在。《法律篇》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和借鉴。

首先,有法可依是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制定系统而严密的法律法规以做到有法可依,并且在法律的制定,实施,遵守各环节保证其权威性,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成员约束、警示、威慑、惩戒作用。在制定法律前,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征求法律专家、资深学者以及社会民众的意见,使其更具科学性和民主性。

相比较立法的权威性而言,公正、公平、严格地执法以及社会的普遍守法更为重要、关键。这就要求: 一方面, 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国民法制教育,培养法律意识。使全体公民懂法、遵守法。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严格坚持并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必须严惩不贷,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另外,借鉴《法律篇》中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不足之处,我们要吸取其教训。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不仅要健全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更要加强对其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用制度规范和监督约束的双重作用来规范。

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外,《法律篇》中也涉及了陪审制度。那么我国陪审制度是否存在着问题,我们又该如何完善它呢?学者魏胜强在其文章中写到:“我国陪审制度最大的不足在于不具备法律论证的功能。具体表现为:人民陪审员力量不强大,难以表达异议;人民陪审员立场不客观,无法回应质疑;人民陪审员地位不独立,不能违逆法院”。\+③所以,在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完善法律论证,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力量,保持其中立的地位。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以及陪审制度在法律审判的作用,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是柏拉图最成熟的思想之一,而且在整个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中占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通过以上的简单分析,柏拉图的法治理论在某些方面所取得的经验至今仍有借鉴意义。所以,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事实求是的思想方法,对其有清醒的认识,从国情出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服务。

[注释]

①参见[法]卢梭:《政治经济学》 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2页.

②石浩然.《柏拉图法律思想解读》 [J].卷宗,2014,(9).

③魏胜强,《法律论证场景的构建—关于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J].法学,2013,(7).

[参考文献]

[1]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三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2.

[2]魏胜强.《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3]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二版)[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4]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三版)[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5]汪太贤.《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山东 青岛 2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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