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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交易信用体系设计初探

2016-05-14王际杰

中国经贸导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核查主管部门参与者

为提升碳市场运行效率及市场化水平,通过建立信用体系满足碳市场多样化需求、丰富碳市场治理手段成为推进碳交易体系的重要思路。

一、试点碳市场发展现状与问题

在国家与各试点省市发展改革委的大力推动下,碳交易工作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国家与试点层面的碳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等政策法规陆续出台,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与国家注册登记系统建设趋于完备,控排企业减排意识显著提升。从两年来试点碳市场整体运行情况来看,其交易品种逐步丰富,交易规模不断上升,截至2015年5月末,北京等七试点交易量已超2200万吨,交易金额近7.8亿元,活跃度日益提升的市场前景为碳金融业务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同时,各试点履约情况良好,履约率逐年上升,促进各试点省市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的实现。

然而,试点碳市场运行情况也折射出碳交易管理体制所存在的部分问题。首先,碳交易法律体系不完备为碳市场监管与执法带来障碍,法律缺位与位阶的不足使政府部门对碳市场管理手段相对局限,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其次,当前我国碳交易政策连续性较差,政府部门对碳市场调控手段较为直接,碳市场透明度有限导致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提升了碳市场交易成本,不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再次,碳市场自我管理能力有限,政府在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控排企业等相关利益方参与度不足;最后,政府对核查机构、金融机构等碳交易相关服务商的资质、准入条件等方面管理尚不完善,碎片化程度较高的行业特征及压价等恶意竞争行为的出现导致其所能提供的碳交易服务质量差异较大,直接影响到碳市场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因此,优化碳交易管理模式、降低碳市场交易成本、提升市场自我管理能力应成为推动碳市场建设中的新方向,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以完善碳市场治理模式不失为一种选择。

二、建立碳交易信用管理体系的可行性分析

第一,信用管理模式的引入有助于丰富政府部门管理碳市场的手段,使其对碳市场动态变化及市场参与者长期表现的了解更为全面,提升碳市场精细化管理水平。国家与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碳市场要素完成信用管理体系指标设计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可利用该体系对控排企业、核查机构等碳市场参与者在市场行为合规、履约义务执行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记录、跟踪。此举一方面保证政府能够及时掌握各企业及相关机构在碳市场中的即期违规行为,从而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或采取惩罚措施;另一方面也将促进碳市场长期信用评价体系的形成,为政府部门制定长期的碳市场规划或中长期市场调控政策提供参考。

第二,政府部门能够通过信用管理手段提升碳市场参与者违约成本,使企业因在碳市场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外溢至其经营的其他领域,提升碳市场的制度约束力。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商业信用对企业、机构的经营活动与收益具有较大影响,关乎其融资、商务合作、项目申请等诸多领域业务的开展。在此情况下,碳交易主管部门可尝试在碳市场信用体系与银行业等商业信用体系间建立关联,利用该挂钩机制将企业碳市场违规信息共享至相关商业信用体系,从而使碳市场违规企业的商业信用评价受到直接影响,为其下一阶段融资等重要经营活动带来阻力。

第三,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有助于提高碳市场透明度并明确市场主体地位,提升市场自主性管理可操作性,降低政府管理压力与成本。从碳市场发展现状来看,机制透明度有限既打击了控排企业等碳市场既有参与者的主动性,也降低了潜在参与者进入市场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引入信用管理机制将为碳市场参与者了解其他市场主体提供新的渠道,也为市场自我管理奠定了基础。一方面,金融机构、控排企业等参与者在决定大宗协议交易、开展碳金融业务时能够了解潜在交易对手的信用表现与评级情况,从而更为全面地进行风险评估;另一方面,信用机制将提高碳市场实施自我管理的可行性,为引入行业自律管理机制提供基础,其可根据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进行业务准入等针对性的处罚,保护协会内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从而维护合理的市场秩序及多数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第四,建立碳市场信用体系能够增强媒体、社会组织、个人对碳市场运行情况的了解,为社会监督的引入奠定基础。公众参与及社会监督对健全碳市场监管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是政府、市场所开展的碳市场监管模式外的有效补充。在碳交易信用体系公开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媒体与公众能够通过企业在碳交易体系内的信用记录来及时了解企业在碳交易体系中的表现,并诉诸新闻、舆论等公共传播手段对违规行为进行曝光,既增强了碳市场的社会影响力,让民众认识到减排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也使得企业面临较大的舆论压力,担心品牌价值受损而产生的损失。

三、我国碳交易体系信用体系设计思路

(一)根据市场主体间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方面的差异分类设计信用指标体系

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在设计碳交易信用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碳市场主体在定位、市场行为等方面的差异性,分类进行指标设计,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根据碳市场主体的行为特征,可将信用管理对象总体划分为控排企业、核查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三类。其中,控排企业是指满足国家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这就使其既需完成履约要求,也可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核查机构是指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国家公布的核查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的专业服务机构,应保证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而其他市场主体则包括非控排企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个人等相关方,其参与碳市场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交易获取收益。针对以上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将信用指标设计为履约类指标、核查类指标和市场类指标三个序列,根据其定位与行为特征完成指标分配,并设定指标权重及评级规则。其中,履约类指标主要涉及履约完成情况、监测报告及核算报告等文件提交及时性等,核查类指标则主要涉及核查流程规范性、核查数据真实性等,而市场类指标主要包括交易规模、市场参与度、交易合规情况、内幕交易等。

(二)信用管理体系运营、管理应与国家碳交易体系管理制度保持一致

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营管理应充分利用国家与各省市碳交易主管部门间既有的管理与沟通机制,降低运营信用管理体系为政府部门所带来的成本。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碳交易信用体系相关管理办法与细则,建立与运营相应的信用记录系统,整合与汇总全国碳市场信用信息,并与商业、金融等领域主管部委开展信用信息共享的部际合作;各省市碳交易主管部门则在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的要求与指导下监管辖区内碳市场参与者行为,根据碳交易信用指标体系完成辖区内相关参与者的初步信用记录,并将相应信息上报至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

(三)强化市场自我管理能力,在政府部门监管下建立自律性行业协会

在碳交易信用基础的支撑下,自律性行业协会与评级机构将有效提升碳市场自我管理的能力,降低政府部门监管成本,提高企业、投资机构等相关方的参与程度与意愿。国内外资本市场的治理经验已经反映出自律性行业协会对规范市场运行秩序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其能够促使市场自发约束不利于市场发展的违规行为,并相对政府监管而言具有更高的市场敏感度。由于碳市场与资本市场在运行逻辑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在政府部门指导下成立自律性行业协会也有望在碳市场监管与调节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在交易信息与信用信息的支撑下,其能够通过设置行业门槛等方式有效约束投资机构、核查机构等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协会规定对违规会员企业进行惩处。此外,由于行业自律协会仍受政府领导,其也能高效配合碳市场调控等政府行为。

(四)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平台,提高碳市场透明度及社会关注度

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平台的方式,通报碳市场推动工作最新进展与控排企业等碳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行为,增强碳交易主管部门与公众的互动性。此举将拓宽社会对碳市场信息的获取渠道,有利于利用公共传播手段提升对碳市场违规企业的舆论压力,为其品牌等无形资产价值带来影响,提升其违约成本。此外,该平台的建立也将起到政府部门与民众沟通窗口的作用,有利于加强碳市场、低碳生活等概念的宣传。

(王际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CDM和碳市场管理部工作,主要从事气候变化与碳交易制度设计、碳金融发展等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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