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本市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有效性的建议
2016-05-14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6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和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及新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以下简称“一办法两规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代表视察制度,有必要对本市代表视察作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一、本市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在探索中发展,成效明显
根据代表法和“一办法两规定”,人大代表视察一般分为两类:一是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组织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这种形式通常称为集中视察;二是代表持代表证视察,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当根据代表要求负责联系安排。目前较多采用第一类视察方式。
在历届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视下,代表视察在代表积极参与并建言献策的基础上,在方式上不断创新,在内容上不断提升,总体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围绕“一府两院”工作开展集中视察,确保代表知情知政,更好依法履职、提高履职质量;聚焦难题,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有力促进问题的解决,推进工作落实;完善体制机制,从组织上、制度上确保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代表履职的自觉和视察工作的实效确保了党的群众路线在人大工作的充分体现。人大工作最大的优势就是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人大工作最大的危险就是脱离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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