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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康德的“美的艺术”

2016-05-14姚瑶

关键词:鉴赏力天才想象力

姚瑶

摘 要:本文主要立足于康德的艺术论,从自由美及依附美为切入点,分析了艺术美的问题。再从天才与鉴赏力为切入点,体现出在美的艺术的作品里是鉴赏力与天才的结合,并且从天才与鉴赏力的关系中探讨其美的艺术。

关键词:想象力;天才;鉴赏力

中图分类号:J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6-0229-03

一、自由美及依附美

康德以是否有一个先行的目的表象为划分标准,将美划为自由美及依附美,他认为:自由美,“是不以任何有关对象应当是什么的概念为前提”[1];而依附美则是“以这样一个概念及按照这个概念的对象完善性为前提”[2]。在自由美中,我们全然找不出它们有任何的根据与标准,她们仅仅依据其独立自是的表象方式,这样一种美,很显然是自然美,是一种无心之作。提起自然,无疑会让我们想到老子的思想:道法自然。这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自然,即“无状之状”的自然。人受制于地,地受制于天,天受制于规则,规则受制于自然。它与自由美的表象所结合的愉悦则是鉴赏的愉悦,它表现出来的是一种无目的的合目的性,虽然是没有目的,但却促进着对内心能力在社交传达方面的培养。而依附美则不然,其以一个目的性概念作为自身得以可能的根据,就此而言,艺术美即为一种“依附美”,因为在康德看来,美的艺术中“某物必须被设想为目的,否则我们就根本不能把艺术的产品归之于任何艺术的名下;它将只会是一个偶然的产品”[3]。艺术创作总是依据一定的意图及理念而展开,这种意图与理念也成为了艺术作品的核心与灵魂,因而是有目的的。这也可理解为,一种自然美是一个美的事物;艺术美则是对一个事物的美的表现。美的事物是就其自身而言,而美的表现则从其创造性而言。

康德又从目的关系角度对自由美及依附美进行判分,这就要涉及到艺术美的一些性质。何为“艺术美”?康德在“43、一般的艺术”中通过与自然、科学与手艺的对比,突出了艺术以下的特质:是以理性为其行动的基础的某种结果;是一种实践性的技巧,而非理论性的认识;是一种自由的艺术,而非雇佣的艺术。作为艺术之一种,美的艺术肯定具备以上特质,但也显然还有其自身特殊的规定性特质。在“44、美的艺术”中,康德将艺术又分为机械的艺术及审美的艺术,二者的区分在于是否以“愉快的情感”为直接的意图;审美的艺术又再分为“快适的艺术”及“美的艺术”,二者的区别在于快适的艺术的愉悦是出于感官享受,而美的艺术的愉悦是基于反思判断。审美不是占有,而是一种享受,是一种单纯而朴质的态度。康德认为,“艺术只有当我们意识到它是艺术而在我们看来却像是自然时,才能称之为美的。”[4]要达到“美的艺术”这种审美效果,这就对艺术家们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美的艺术即是指人工的创造,就像绘画、雕塑、建筑、文学、语言等这一切都要显得浑然天成,不落斧凿之痕、不带匠人之气,而不像天工之作,就像盆景、园林里的那些树木花草那样,是天然的、自然生成的样子。在此基础上,还要遵循一定的艺术规则,表达一定的意图。这正是体现出了美的艺术是一种当它同时显得像是自然时的艺术。

二、天才与鉴赏力的关系

艺术美的愉悦诉诸于鉴赏力的判断,可见鉴赏在艺术美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这一点上,自然美也同样如此。康德以为,美的艺术仅是一种鉴赏的艺术,而且是一种天才的艺术:“为了把美的对象评判为美的对象,要求有鉴赏力,但为了美的艺术本身,即为了产生出这样一些对象来,这要求有天才[5]。康德认为:‘每一种艺术都预设了一些规则,凭借这些规则作基础,一个想要叫艺术品的作品才首次被表象为可能。”[6]可见,艺术规则是艺术作品得以可能的前提条件,艺术创作即是对此种符合该艺术本质规定性的规则的实践。谁来为艺术提供表现规则呢?康德认为是天才。“天才就是给艺术提供规则的才能(禀赋)。”他们不受规则的约束,通过他们自身的内心素质自然地给艺术提供规则。康德认为天才具有以下特性:(1)独创性,是不能通过学习、模仿与训练而获得的,这是它的第一特性,天才的艺术是创造的、自由的艺术,反之即为机械的艺术;(2)示范性,天才所创作的作品具有典范性,因而它们本身不是通过模仿而产生的,却是别人模仿的对象;(3)神秘性:天才不能描述或科学的指出他是如何创作出自己的作品来的,他是作为自然提供这规则的,就像荷马和维兰德一样,他们根本都不能表明他们头脑中那些充满幻想但同时又思想丰富的理念是如何产生出来并汇合到一起的,因为他自己并不知道这一点,因而也不能把它教给任何人,这正是和《庄子·天道》:“意之所随者,不可以言传也。”有异曲同工之妙,高明的都不能被传达;(4)天才只为美的艺术颁布规则,而且这也只是就这种艺术应该为美的艺术而言的。不难看出,天才是一种不同于鉴赏的才能,否则人人都能为艺术设置了,那么天才也就不成其为天才了。关于天才的论述中,康德表现出关于艺术创作中无意识的一些见解,这成为现代艺术的非理性主义的理论源泉。近代的达达主义、荒诞派戏剧等就是受这一理论影响的。对于这一点,弗洛伊德的无意识理论具有相当强的说服力。其实,康德的这一点指的是艺术中的灵感。古希腊中的“迷狂”“酒神凭附”“天启”等都有关“灵感”的认识,康德在此虽没有直说这是灵感,却道出了对创作灵感的体悟,突出创作中审美的感受。这是符合艺术创作实践的,只不过康德有点夸大。

鉴赏力只是一种评判能力,而不是像天才那样是一种可以制定规则的禀赋,艺术之表现方式与鉴赏力相符合只是成为美的艺术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一件艺术作品也许能在鉴赏判断中给主体带来愉悦,但这并不能说明其必定就是美的艺术,也有可能是机械的艺术。正因为并不是每一个艺术家都具备天才,所以,康德才说:“在这里,我们常常会在一个应当是美的艺术作品上发觉没有鉴赏的天才;在另一个作品上发觉没有天才的鉴赏力。”[7]在这里,康德明确将天才区别于鉴赏,二者不能相互等同;而且将这两种才能结合起来并不是那么容易,艺术家经常出现有了天才却缺乏鉴赏力或有了鉴赏冷却缺乏天才的情况。可见在康德看来,创作美的艺术,所要求的艺术才能不外乎两种,即天才及鉴赏。康德发现那些只具备鉴赏力而缺乏天才的艺术家创作出来的艺术作品往往缺少“精神”:“有某些人们期待其至少部分地应当表现为美的艺术作品,人们说:它们没有精神,尽管就鉴赏力而言,我们在他们身上并没有找到任何可指责的地方。”[8]不难推出,天才与此种艺术作品之“精神”密切相关。那么。“精神”与“天才”之间到底又和关联呢?康德在“49.构成天才的各种内心能力”中探讨了这个问题。康德认为:“精神,在审美意义上,就是指内心的鼓舞生动的原则。但这原则由以鼓动心灵的东西,即它用于这方面的那个材料,就是把内心诸力量合目的地置于焕发状态,亦即置于这样一种自动维持自己、甚至为此而加强这这些力量的游戏之中的东西。”[9]在此,康德将“精神”视为一条原则,而在这个原则的基础上的运作将产生“鼓动心灵”的效果。而该原则的运作又是诉诸内心力量的合目的,亦即使这些力量处于一种焕发状态。可见,“内心诸力量的合目的”这样一种状态是这个原则得以可能及运作的前提,而康德在另一处亦讲到:“天才就是:一个主体在自由运作其诸认识能力方面的禀赋的典范式的独创性。”[10]在此,天才的独创性与典范性均表现在其对诸认识能力的运作上,而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所言的“内心诸力量”即指主体的“诸认识能力”,所以,对精神这一原则的运作,实际上即是天才对其内心诸认识能力的配置,亦即是天才的禀赋的表现,这里的诸能力,既有感性方面的,也有理性方面的。而无论是对精神这一原则的运作还是天才对其内心认识能力的配置,所要达到的都是形成“审美理念”这样一种表象,亦即所谓的“内心鼓舞生动”。康德认为:“这个原则不是别的,正是把那些审美理念表现出来的能力。”[11]而我们已知,“精神”这一原则的运作与天才禀赋的表现所述诸的都是主体的诸认识能力,就此而言,审美理念必定与诸认识能力密切相关。果不其然,康德认为:“审美理念是想象力的一个加入到给与概念之中表象,这表象在想象力的自由运作中与各个部分表象的这样一种多样性结合在一起,以至于对他来说找不到任何一种标志着一个确定概念的表达,所以它让人对一个概念联想到许多不可言说的东西,对这些东西的情感鼓动着认识能力,并使单纯作为字面的语言包含有精神。”[12]可以看到,在审美理念中涉及主体的三种认识能力:知性、想象力及理性。知性即认知,是一种理性,与感性相对,与其说认知是客观的把材料应用于知识,还不如说是主动的鼓动认识能力,从而间接地应用于知识上;想象力在作为认识能力方面,即是从现实自然活动中仿佛创造出另一个自然的方向,这是一种创造力,是一种心理,是一种思维,它是在技艺表象的基础上进行创造加工形成新的思维过程,这不是抽象的思维,而是形象的思维过程。想象力与联系又不一样:联系具有一定的前提,而想象力没有前提,是创造力。想象力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虚拟性;二是形象性,即不是抽象思维;三是具有情感性;我们可以把想象力的这样一类表象称之为理念,是因为它们至少在努力追求某种超出经验界限之外而存在的东西。理性理念与知性相反,它是一个不能有任何与想象力的表象与之相适合的概念。康德关于审美意象曾以诗歌创作为例,比如当诗人想要给予不可见的理性理念:诸如福的王国,地狱,永恒,创造一种感性表达时,他首先会从展现于经验界的事物如死亡、妒忌和其他的恶,爱和名声等选取材料,这时他不仅要遵从知性范畴,而且要遵从存在于理性之中的更高的原则,运用想象力给予它们以感性的形象。为了给予它们一种不可能在自然中找到的完整性,以求在最大量上能够像理性一样,这便是康德称这种想象力的表象为审美意象的原因。康德说:“但我把审美(感性)理念理解为想象力的那样一种表象,它引起很多的思考,却没有任何一个确定的观念也就是概念能够适合于它,因而没有任何言说能够完全达到它并使它完全得到理解。”[13]知识的产生,需要有知性及想象力的共同配合才能完成,只不过,在此过程中,是想象力服务于知性,受知性安排,知性将想象力纳入其概念的规则中来,因而想象力在此是受限的。与此不同,在审美理念中,想象力却处于一种自由的运作状态,不受知性的束缚和强制,想象力与知性并不处于一种一致的状态。在这里,想象力充分展示了其散漫无边,无限领悟的特性,给知性提供的并不是与之相适合的直观,而是“丰富多彩而未经阐明的、知性在其概念中并未曾顾及到的材料”[14]。那么,面对如此丰富多彩的直观,没有哪一个知性概念能将之完全容纳与统摄,知性在此遭遇了自己的极限与界限。而想象力对知性概念“无限制的感性扩展”将触发理性的活动。因为理性正是对此种超出知性把握范围事物的思考与推理的能力,其所关注的正是那不可被言说与表象的超感官基底。可以看到,在想象力的指引下,审美观念最终会趋于对理性观念的追寻,而也正是此种“不可言说”的理念之物,才使得艺术的作品富于“精神”,变得韵味无穷,令人考索不止。所以,所谓天才为艺术提供规则,无非就是使美的艺术富于精神的那条原则,亦即使审美理念得以表现的那条原则,而该原则得以可能又是以天才依据某种独特比例对其内心能力的配置为前提。天才正是凭借这种其内心能力之间独特的比例来为艺术制订规则的。依据此种比例调动内心诸能力,才能形成审美理念的表象,使作品富于“精神”,余韵生动。但天才对此种“独特比例额”的拿捏与把握,无疑是自然天赐的禀赋,是与生俱来的,具有先天性。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是天才为艺术立法。既然鉴赏与天才是两种决然不能等同的才能,那么,我们可知,此种使“审美理念”得以表现的认识能力间的那种合目的性,绝不等同于鉴赏判断中主观形式的合目的性,否则二者在其内在规定性上就会是一致的了。

参考文献:

〔1〕-〔14〕康德.判断力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5〕朱光潜.西方美学史[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

〔16〕黑格尔.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17〕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一康德述评[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

〔18〕张玉能.西方美学思潮[M].山西:山西教育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 赛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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