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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人人平等原则

2016-05-14聂亮

法制博览 2016年7期

摘要: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但作为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但是,因为历史原因我国在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我国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又有哪些影响呢?本文就这一问题谈谈粗浅看法。

关键词:法治;人人平等;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06-02

作者简介:聂亮(1978-),男,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人,法学本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盟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基础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理解并在现实生活中切实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观念在我国的历史发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思想真正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历史,由于封建统治者的统治政策扼杀了明清时期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我国并没有遵循人类社会的一般发展规律自然而然的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而是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在我国几千年的文明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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