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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2016-05-14张宏瑾

法制博览 2016年7期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权力实施过程及效果的信任与尊重,是一个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基础性制度建设有效运行的前提和重要保障”。本文以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从主体、制度、司法效率、司法腐败现象以及公众因素深入分析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冤假错案;缺失原因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41-02

作者简介:张宏瑾(1994-),女,汉族,甘肃武威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一、案情简介

1998年2月,商丘市拓城县赵作亮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开家,已经有4个多月杳无音信,赵作亮及其家人怀疑赵振响被同村的赵作海报复杀害,公安机关当即对赵作海进行了调查。最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5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法院复核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直到2010年4月30日,赵作海服刑11年后,赵振晌突然回到了村庄并道清了事情的原委。1997年10月30日夜晚,其携自家菜刀在杜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之后担心被赵作海报复,也害怕把赵作海砍死,立马回家收拾东西于次日凌晨骑自行车逃跑。在过去的11年里一直以捡废品为生,不幸的是2009年被诊断为偏瘫,因无钱医治才决定回到村里。在公安机关调查属实之后,省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宣告赵作海无罪,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二、由案例引发的对我国司法公信力影响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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