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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专车合同的订立

2016-05-14张默

法制博览 2016年7期

摘要:网络专车的运输合同订立节点一直以来存在诸多争议。网络专车运输合同订立的不同时间决定着网络专车运行中风险行为性质及责任承担。本文总结多种网络专车合同订立模式,选择其中最为常见的两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分析不同的合同订立模式下的合同性质变化以及责任承担性质,探究更为合理的网络专车合同订立。

关键词:网络专车;合同订立;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046-03

作者简介:张默(1994-),女,汉族,黑龙江齐齐哈尔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网络专车是一项依托于互联网平台旨在为高端商务出行人群提供出行服务的一项产品,正日益深入广泛影响公众生活。但是相关的法律规范却存在一定滞后性,导致网络专车运行中对各类法律风险行为规制不足。常见的风险行为如司机接单后司机或者乘客爽约、迟到、以及运输过程中等。目前法律法规对于这些行为的性质定位争议造成司法实践中存在维权困难、民事秩序得不到保障等各类问题,而这种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合同订立不明确。因此本文结合网络专车的运行情况以合同订立为切入口,分析不同模式下的民事行为法律性质以及相应的救济方式。

一、网络专车合同订立的不同模式

以滴滴专车为例,出行人在滴滴专车平台上发出“订单”——明确说明出行人的出行需要等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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