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的职责定位—基于新《环保法》
2016-05-14赖旺成
企业技术开发·中旬刊 2016年7期
赖旺成
摘 要:人民在享受经济快速发展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因此,全面的实现经济发展的生态性与可持续性是非常必要的。文章基于新环保法,分析了环境监测的定义、职责及行为主体与定位,并分析了当前环境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环境监测;职责定位;新环保法
中图分类号:X830;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20-0073-02
在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开始实施,相对于之前实行的环保法新环保法对较多的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修订,特别为在环境监测方面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确定了环境监测活动范畴与监管工作的具体范围,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依据,更好的保证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顺利进行。
1 环境监测的定义
在新《环保法》的第2条中明确的规定,所谓的环境为影响人类发展与生存的各种人工改造和天然的自然环境组成的总体,包括有:乡村与城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人文遗迹、野生动物、湿地、草原、森林、矿藏、土地、海洋、水及大气等方面。因此,环境监测的广义定义就为实现对上述因素的全面监测。
2 环境监测的职责
根据新《环保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权力在国务院内设立的环境保护主管单位,其中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为地方性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自身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通过新环保法种的该条款体现了环境监督的统一性,既有部门之间的管理,又有国家整体上的监测,总体构成了我国特色的环境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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