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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經營系列談七 外籍個人大陸投資利潤匯出所得稅分析

2016-05-14

台商 2016年7期
关键词:規定投資外商

由於各地規定不一致,使得很多外商前來投資時,對以何名義作為投資主體頗感困擾。在此提醒,以個人名義還是公司名義進行投資,比較項目並不僅限於利潤匯出所得稅這一項因素,還包括諸如股權轉讓所得稅、資金池或融資功能等,投資方式關鍵還是取決於投資者的考量重心。

2018年大陸《企業所得稅法》頒佈實施後,非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潤在匯出時需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這一點已毫無爭議。但如股東系外籍個人時,是否應與大陸居民一樣,在分配股息紅利時繳納20%的所得稅,還是應該與非居民企業一樣繳納10%?現予以簡短分析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法》規範的是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繳納,並不涉及個人。如《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外籍個人作為股東分配股息紅利時繳納的所得稅,顯然不能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也當然不可能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之規定進行征稅。

二、針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及紅利所得稅收規定,目前主要依據的是1994年5月13日由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的(財稅字[1994]20號)《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八款:「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在大陸居民按20%征收股息紅利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按10%征收股息紅利所得稅的大背景下,外籍個人實際上仍享有了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紅利。這也是2008年《企業所得稅》頒佈實施后,很多外商不再透過境外公司而改以個人名義前來大陸投資的主要原因。

三、雖國務院曾頒文建議取消優惠,但至今並未有任何正式法規出台。2013年2月3日《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文件中曾明確:「14.加強個人所得稅調節……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但時至今日,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並未見到有任何正式文件對此問題進行規範。因此,(財稅字[1994]20號)仍為有效。

四、實務操作中,地方稅務機關對此態度不一。2013年7月22日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就發佈了《關於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其中第一條明確:「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說,外籍個人與大陸居民相同,應就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所得稅。

但,有趣的是,在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分別於2014年4月29日及2015年12月2日在官方網站的咨詢問答時,則均表示(財稅字[1994]20號)文件仍然有效,即外籍個人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由於上述規定造成的不一致,使得很多外商前來投資時以何名義作為投資主體造成困擾。在此需提醒的是,以個人名義還是公司名義進行投資,比較項目並不僅限於利潤匯出所得稅這一項因素。比如,以個人名義雖可享受利潤匯出暫免征稅,但在股權轉讓時卻需就轉讓所得繳納20%的所得稅;而境外公司則只需繳納10%的股權轉讓所得稅。再如,境外公司在某種程度上可具有資金池或融資功能,而外籍個人就未必可以做到。以何名義進行投資,關鍵取決於投資者的考量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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