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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狀告江鈴專利侵權與不正當競爭案偏袒國產「山寨」?想多了!

2016-05-14謝宗明史繼紅

台商 2016年7期
关键词:設計路虎大陸

謝宗明 史繼紅

案例重現

路虎以專利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案由,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稱旗下SUV攬勝極光車型被江鈴控股旗下陸風X7抄襲了。2016年6月初,專利復審委公佈了令人大跌眼鏡的決定:對路虎的攬勝極光車型和江鈴的陸風X7車型專利權全部宣告無效。

有個消息最近在社會上,特別是愛車一族中炸了鍋,路虎以專利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案由,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稱旗下SUV攬勝極光車型被江鈴控股旗下陸風X7抄襲了。而早在2014年7月,路虎就向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陸風X7提交了專利無效請求。

2 0 1 5年2月,江鈴展開反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了攬勝極光的專利無效申請。但2016年6月初,專利復審委公佈了令人大跌眼鏡的決定:對路虎的攬勝極光車型和江鈴的陸風X7車型專利權全部宣告無效。

消息一出,公眾展開了網路罵戰,有反對者說這分明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偏袒國產品牌,助長「山寨」;有擁躉者則稱陸風是性價比極高的「路虎升級版」,消費者獲得的實惠和陸風對中國大陸汽車技術進步所做的努力值得肯定。筆者深感此案在大陸企業的發展過程中頗具代表性,是值得關注與探討的重要案例,現嘗試就公眾對本案的誤區與質疑稍作研究與淺評,歡迎批評指正。

把自己授予的兩個專利都給否定了,太兒戲?

有人質疑,即然兩個專利都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為什麼自己又「打臉」否決了呢?事實上,與發明專利不同,大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不進行實質性審查,申請人提出後,形式條件符合了,就給授權;有人發現問題了,提出異議或無效申請,相關管理部門才進行審查。

大陸《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正因為路虎和江鈴分別就對方車型的外觀專利提出無效申請,相關部門分別對申請理由進行核查,各自獨立地作出決定而已。

宣佈攬勝極光專利無效是偏袒國產品牌嗎?

有人說,否決了陸風X7,說明陸風X7就是一「抄抄」;可是否決了攬勝極光,不是明擺著看上去各打50大板,實際上無異於對路虎之侵權訴訟的證據與法律支持釜底抽薪,權利沒了,何來侵權?敗訴是肯定的,這不是明顯的國家保護主義,偏袒國產品牌嗎?依筆者看,這樣的說法是不懂或曲解大陸專利保護的法律制度所致。

路虎申請陸風X7專利無效理由較好理解,當然是它與自家的攬勝極光外觀相似,審查決定說:雖然陸風X7與攬勝極光在細節設計上有差異,但兩者具有基本相同的車身立體形狀和設計風格,包括懸浮式車頂、車身比例、側面腰線等,因此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沒有區別。跟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3條:「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於陸風X7專利申請時,攬勝極光外觀已屬於國內外公眾所知的現有設計,喪失了新穎性,陸風X7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對比,並未有明顯的區別,故不應當被授予專利。

攬勝極光的外觀專利被宣告無效的理由同樣是喪失新穎性,法律依據同樣是專利法第23條第1款,但有著完全不一樣的角度,坊間對具體原因與解讀五花八門。比較靠譜的二種說法是:攬勝極光所涉車型曾於2010年12月開幕的廣州車展上展覽首發,但其申請外觀專利的時間,是2011年11月,此時,該外觀設計已屬於公眾所知的現有設計。亦或是,攬勝極光四門板先於雙門板上市銷售,已為公眾所知的現有設計,而彼時申請專利的雙門板車型被判別為與四門板過於接近,與現有設計及其特徵組合沒有明顯區別。

什麼叫「為公眾所知」呢?法理上一般歸結為「公開發表、公開使用、予以公告」,所謂「公開」系指向不特定範圍的公眾公開。上述第一種情況若成立,攬勝極光的外觀設計即成了現有設計,而第二種情況,確需詳查雙門板與四門板的設計或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是否具有明顯區別。

若大陸的專利復審委判定無效合法有據,只能說他們正確地履行了他們的職責與法律程序,不存在偏袒一說。要怨也只能怨路虎作為國際知名的汽車品牌公司,在中國大陸建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還不夠完善。或許,他們並不是不知相關法律規定,而是唯恐在公開發表、使用前就向專利部門申請外觀專利,此途徑會使得該外觀設計過早洩露。就算今後可以通過此專利維權,所得到補償將遠不及他們的商業損失。

路虎專利都被宣告無效了,告了必輸,為啥還堅持告?

民族主義者看到攬勝極光專利被宣告無效,無不額手稱慶,「這下路虎必輸」,筆者認為,現如是說為時尚早,路虎完全可以通過別的途徑,別的案由來維權。

一是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江鈴為第三人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來確認專利有效,特別是針對剛才所測述的第二種情況;二是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大陸版權法對版權的產生沒有程序上的要求,工業設計完成時即自動取得,無論其是否投入市場,保護的恰是工業設計作品的原創,重點與外觀設計專利不同的是,版權的獲得並不以版權登記為要件,只要能證明是原創就可以了,維權的門檻是比較低的;三是提起不正當競爭侵權訴訟,查了一下消費者、愛車一族在網路上傳的攬勝極光、陸風兩者外觀的相似程度,幾乎到了「看臉的世界沒救了,路虎陸風傻傻分不清楚」、「這次陸風對路虎直接打開了影印機模式」之地步(難怪路虎忍無可忍),路虎作為國際知名汽車品牌商,完全可依據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規定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確認侵權成立並向江鈴索賠。

但筆者認為:目前大陸自主品牌汽車的確存在較多的抄襲行為,這樣的汽車專利官司金錢與時間成本都很高,往往一打就是幾年,官司打完了,所涉車型甚至已下架停產,所以跨國企業往往選擇忍耐,但仿冒行為最終傷的往往是那些想獨立研發的自主品牌——違法成本低,沒有企業研發創新,國家的汽車產業將永遠貼上「山寨」的標籤,永遠受制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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