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论我国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2016-05-14李姣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可行性
【摘要】面对复杂多变的行政法领域,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己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行政判例虽然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但行政判例仍具有重要指导价值。本文将从我国判例历史传统、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经验等方面阐述我国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的可行性,促进中国形成以制定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的行政法律体系。
【关键词】行政判例制度;遵循先例;可行性
一、行政判例的含義
在中国学术界对判例的定义中,与英美法系国家一样,二者都具有同一层意思,都是指一种司法判决,是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在英美法系中判例还具有另一层含义,指在司法判决中所包含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原则,判例作为一种载体,蕴含着实际案例中所涉及的针对具体法律原则的解释。判例在英美法系中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我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判例,指在审理和判决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定的审判机关对以后相同或类似的行政案件做出的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约束力的权威性行政判决。
二、我国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综合分析国内国外的多种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的可行性有以下几方面的现实条件与原因:
1、符合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现如今,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判例法制度,虽然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但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