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质契约的认定
2016-05-14刘慕晗
青春岁月 2016年7期
【摘要】流质契约又称流押契约在日常生活中极为普遍。我国对禁止流质契约规定的十分明确。但是我国对流质契约的认定却含糊其词,造成司法实践中判案的困难。所以我们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的认定流质契约,将有助于我们避免合同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流质契约;以物抵债;债权的实现
一、流质契约的含义
“流质契约又称流押契约,指于设定抵押时成于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债权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所有的约款。”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分别规定在抵押和质押中不得约定流质契约。但我国对流質契约的定义极为简单,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流质契约,我国立法上的认定方法却含糊其词,这在司法实践中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极大的困难。通常情况下,在借贷纠纷中若涉及不动产的非典型担保合同,那么该合同的性质认定将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因此,如何认定流质契约是十分重要的!
二、流质契约的认定
对于流质契约的认定问题,各地各级法院的判决大都大相径庭。我国最高院出台的两个关于流质契约的指导性案例也出现了“判决打架”的情况(“最高法院﹝2011﹞民提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与“最高法院〔2013〕民提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以上两个指导性案例从案情上来看极其相似,但是最高院给出的审理结果却截然相反。仔细斟酌其争议焦点在于,此种合同成立之时双方是否为自愿签订。因此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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