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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权知晓社保缴费明细

2016-05-14

时代风采 2016年8期
关键词:肖某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

案例:近日,我偶然得知公司只是按当地最低标准作为我社保的缴费基数,而没有以我月工资8000元为依据。我要求公司提供缴纳社保明细,以便去社会保险机构核对。可公司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我提供明细。请问:员工是否有权知道自己的社保缴费基数?

说法:公司侵犯了你的知情权,你有权要求查看相关明细。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向职工履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告知义务,以便职工能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如果公司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置之不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则有权对公司作出处罚。(颜梅生)

雇主死亡,该怎样索要被拖欠的工资?

案例:我在一家超市上班,由于老板肖某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共拖欠我们7万余元工资。一个月前,肖某在爬山时不幸滑倒身亡,我们曾多次要求肖某的妻子和女儿承担偿付责任,但却遭到一再拒绝,理由是肖某个人所欠债务,与她们无关。请问:我们该怎样索回被拖欠工资?

说法:鉴于你们的情形,可以向肖某的妻子和女儿索要。《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即如果肖某的妻子和女儿未放弃对肖某遗产的继承,就必须以肖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如果超市资金的支出和收入,都由家庭负责或者享有,决定了超市实质上属于家庭经营,所产生的欠薪,因为属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债务,肖某的妻子和女儿自然也就不得推卸责任。

节假日出差单位不得以差旅补助代替加班工资

案例:自从我被调入公司的销售部门工作后,时常面临着双休日仍在外出差的状况。为此,我曾数次向公司提出过,双休日在外出差应按加班算,并由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可公司却坚持认为双休日出差不算加班,即使算是加班,公司也已经为我报销了车费、住宿费,另外还给了我每天50元的出差补助。其中的出差补助,就是加班工资。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说法: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双休日出差属加班。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另一方面,加班工资不同于出差补助。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其性质属于额外劳动的工资。出差补助是指劳动者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或误餐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对损失的经济补偿。

同时,加班工资的支付是法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标准支付工资,而出差补助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因此,两者不得互相取代,公司无权借口已支付出差补助,推卸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而是既要给予补助,也要支付加班工资。(颜梅生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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