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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各方力量深化国企内部监督

2016-05-14李德文

办公室业务 2016年8期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国有企业

李德文

【摘要】在党风和社会风气明显好转、内部执纪问责对象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该努力协调人事管理部门、纪律检查部门、党委组织部门、业务归口部门、人员所在部门5种内部监督力量,努力解决好担当意识不够、监督动力不足、操作制度缺失3个问题,抓住维护规章制度权威、奖惩结合开展监督、探索对监督者的监督3个关键点,在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同时,配合同级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国有企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党风和社会风气出现了明显好转。作为基层组织的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委员会,配合上级机关“打虎”“拍蝇”的机会并不多。企业内部的“小苍蝇”“大苍蝇”们陆续地停止活动之后,执纪问责的对象也已经越来越少。面对这种情况,国企纪委应该转变工作方式,协调内部监督力量,抓苗头抓倾向,切实深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共同铲除滋生不良行为的土壤。

一、国企内部的监督力量

在国有企业内部,通常存在着5种监督力量,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条规,或者是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维护着企业的秩序。

㈠人事管理部门。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之后,不少国有企业建立起了内部奖惩制度,并且将职工奖惩的职能划分给了人事管理部门。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虽然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不少国有企业依然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制定了企业内部职工处分制度。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规定,无论是在国有企业还是职工群众眼里,依然等同于过去的“开除”处分。因此,多数单位都在最高处分“解除劳动合同”之前,设立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等较轻等级的处分,以期给犯了小错误的职工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㈡纪律检查部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不少国有企业的党委,不但设立了纪委,还设置了作为其办事机构的纪委办公室。1997年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颁布后,纪律检查部门在处分党员时,有了全党统一的标准。2003年12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使党纪处分工作得到了更好的规范。2015年10月发布的号称“史上最严党纪”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是使党纪处分工作在“纪严于法”的指导思想下,迈步走上了新的台阶。近年来,中央纪委又提出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在纪律处分之前再次树起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处理”两道防线。随着“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也有望会呈逐渐减少之势。

㈢党委组织部门。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管理,一直是极为重要的党务工作。在多数国有企业中,都设置有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行使着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职能。2004年12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划出了35条红线,并将触动这些红线的行为,纳入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处罚的范围。由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2009年7月修订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将纪律红线调整为39条,并设定了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形式。

㈣业务归口部门。国有企业内部的各项业务工作,通常都是归口管理的。这些归口管理部门,不但负责着业务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而且负责着各类不规范行为的纠偏,必要时还需要对违反各类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理。只有问题比较严重时,才移交给人事管理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具体的,国有企业内部的业务归口部门,包括着归口管理工艺纪律的技术部门,归口管理质量工作的检验部门,归口管理生产进度的调度部门,归口管理安全生产的技安部门等等。也就是说,只要分管着企业内部的某项工作,这样的部门就在履行着业务范围内的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

㈤人员所在部门。国有企业中经常还会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些职工的不良行为,不但没有违反党的纪律与行政规章制度,甚至连业务归口部门的工作规矩都没有违背。也就是说,这些人的行为,人事管理部门、纪律检查部门,甚至是业务归口部门,都没有必要对他们进行处理。不过,在多数国有企业中,各部门都坚守着“管好自己的人”的底线。对于各类苗头性的问题,人员所在部门都在进行着批评教育,并时常与其经济利益相挂钩。正因为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得到了较好的处理,企业内部的良好风气才得到了持续的维系。

二、国企内部监督不力的原因

国有企业内部的监督力量虽然比较健全,但“小苍蝇”“大苍蝇”甚至是“小老虎”“大老虎”们依然不时露头。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在于内部监督力度不够。而导致内部监督不力的,又有着三个方面的原因。

㈠担当意识不够。要想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好,首先必须调动好监督者的主观能力性。然而,在国有企业中,不少承担着监督职责的部门与人员,都缺乏足够的担当意识,好人主义泛滥,即使是出了问题,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到事态发展到了难以收拾的地步,才放到桌面上来进行处置。监督者担当意识不够的问题,并非国有企业所特有,也不是最近几年来才形成的。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要对领导干部提出“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的要求,已经说明了担当意识不强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80年前,毛泽东在《反对自由主义》中,就将“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列为自主主义的第三种表现,更是说明了这种问题早已有之。只不过今天这一问题已经更为严重:即使事已关己、即使自身已经有过,一些人依然在明哲保身。

㈡监督动力不足。监督者监督别人,其实也是需要动力的。这种动力通常来自于两个方面:前面的牵引力与后面的打压力,也就是管理学中通常所说的“胡萝卜加大棒”。在國有企业中,监督者对别人进行监督,通常会被看成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当他们对别人进行监督时,很少会得到额外的好处。不仅如此,当他们因为监督别人而利益受损时,也很少得到必要的补偿。与此相对应的是,当他们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致使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的问题时,也很少与责任者一起受到追究。趋利避害本身就是人的天性,在有功得不到褒奖、有过受不到惩处的环境中,除了少数高度重视自身修养与形象的人员之外,多数监督者都会循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路选择退却。

㈢操作制度缺失。国有企业内部的监督,特别是人员所在部门、业务归口部门、党委组织部门所进行的监督,通常都不会是什么大事。而这些小事的表现形式,又经常花样翻新。要想将这些小事的表现形式,全部枚举在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里,确实没有那么容易。一些不太注重基础管理的国有企业,由于缺少明确的规章制度,或者领导人员不认同现有的规章制度时,企业内部的执纪问责,经常会采用会议决定的形式来实施。这就难免会出现“人治”倾向,致使监督者的行为难以得到干部职工的普遍认同,执纪问责工作自然也就很难“一把尺子量到底”地坚持下去。

三、强化国企内部监督的关键

要想净化国有企业内部环境,铲除滋生不良行为的土壤,需要深化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而在深化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又很有必要抓住三个关键。

㈠维护规章制度的权威。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监督的基本依据。只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都认同了相同的规章制度,国企内部的监督工作才能够顺理成章地进行。因此,在國有企业的内部监督中,首先要搞好规章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有章可循的问题。关于这一点,国企内部的各种监督力量,特别是业务归口部门,必须做出自己应用的贡献。其次要是严格执行好各种规章制度,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努力在企业内部形成人人遵章守纪的风气。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必须科学对待规章制度的修订。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国企内部的规章制度,通常都会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只要它是现行有效的,就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即使真的不够科学与合理,也应该是在处理完已经发生的事情之后再去修订。只有这样,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才能够得到保证,依据这次规章制度开展的监督才能够令人信服。

㈡监督工作要奖惩结合。提起监督执纪问责,一般情况下指得都是对不良行为的惩戒。“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近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执纪问责对推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确实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工作中,除了搞好对不良行为的惩处之外,还应该重视对好人好事的褒奖。之所以要强调奖惩结合,是因为与那些应该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行为不同,国有企业内部的不良行为,大都属于初起和萌芽状态,这些“小苍蝇”类的问题究竟要不要处理,很多情况都存在着争议。如果只注重各类“小恶”的制约,很多人都会畏首畏尾而影响开拓创新。只有同时注重了对各类“小善”的扶持,“榜样的力量”才会给人们引领出明确的前进方向。

㈢开展对监督者的监督。国有企业内部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是监督者没有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要想改变这种局面,必须强化对监督者的监督。只有各种监督力量切实履行好了自己的职责,认真查处了职权范围内的不良现象,才有可能使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国有企业中都有着这样的监督外链条:职代会党代会监督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监督班子成员,班子成员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部门监督被管理部门,部门领导监督班组长、班组长监督普遍职工,普通职工又监督他们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与党代表。在这个类似圆环的监督链条中,前面环节的人也就是后续环节的监督者。如果能够进一步推行类似于“连坐”的监督机制,让前面环节的监督者发现被监督者的不良行为时,也一并追究后面环节监督者的连带责任,国有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必然会更好地运转起来。

四、结束语

总之,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着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但并不是国企内部各项监督责任的唯一承担者。在内部风气不断好转的形势下,国有企业的纪律检查机构,应该在上级纪委的业务指导下,协调各方力量深化国企内部监督,配合同级党委认真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不断营造良好的内部氛围,为党内和社会风气的根本性好转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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