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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若干思考

2016-05-14李茂春

关键词:法治建设公众参与依法治国

李茂春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全面研究讨论推进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问题,这是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后的又一重大历史性变革。法治江西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实践地方法治的重要战略。加快推进江西法治建设进程,必须构筑多元化动力机制模式、全面融入江西整体发展战略、提升法治软实力、法治共同推进及一体建设、创建科学的法治指标体系。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建设;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104-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近年来,全国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发布了关于地方法治建设的决定、规划、纲要或意见。2014年12月3日,中共江西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了《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这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法治中国在江西省的具体实践。如何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法治公平正义价值,探索符合江西发展实际的模式,是建设法治江西的重要实践命题。

一、构筑多元动力机制模式

从世界各国法治发展模式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内生自发演进模式,另一种是发展中国家的外生的政府推进模式[1]。30多年来,政府主导在我国法治建设中长期处于支配地位,这种由政府自上而下推进型的法治发展模式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是外部压力和内部危机共同作用下的必然选择。在法治改革初期,这一模式在短期内会取得巨大成效,通过政府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形成的威望,有利于各种权力资源的调配,在一定程度上破除改革阻力,使得法治建设实现跨越。但随着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政府推动为主的模式也将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可能导致法治建设的动力匮乏。在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社会利益主体的诉求单一,容易凝聚社会共识,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立法、执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加深,社会结构分层和利益格局发展变化,利益主体日渐多元化,利益冲突成为社会发展中的常态,如果仍然将政府主导,将可能导致动力的匮乏。

(二)可能导致公众参与信心不足。衡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达致法治水平的基本前提是公众对政府权力行使的边界和程序有清晰、正确的认识,如果单纯依靠政府主导推动法治建设将容易模糊民众对国家权力的认识,可能会加剧国家中心主义观念对法治建设产生的消极影响。

为避免陷入上述困境,有必要在法治江西建设的过程中,注重提升法治江西的民主维度。目前,对法治江西的建设,虽然江西的公众参与已取得积极进展,但参与途径仍然不够多样化,参与的法定效力仍然缺乏相应的制度建构。因此,实现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模式转换,充分发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动力机制的作用,通过制度化的整合方式吸纳各方参与到法治江西建设中,不仅能凸显社会参与者的主体地位,也能有效抑制和消解法治变革给社会稳定和秩序带来的压力,为法治江西建设提供强大动力。

二、全面融入江西整体发展战略

目前,江西省正处在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2014年2月9日,江西省委、省政府联合印发了《法治江西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就如何推进经济领域法治建设,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江西发展战略实施,从政府决策、经济运行、行政体制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标志着法治江西建设的宏伟蓝图已描绘完成。江西法治建设应当全面融入江西整体发展战略,以推进《法治江西建设规划纲要》深入实施为总抓手,凝聚各方面力量,积极投身法治江西建设,发挥法治建设在推动江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的保障和支持作用,增强江西的核心竞争力,提高江西经济发展的质量,实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一)加强制度构建。法律制度具有规范性、可预见性、强制性等特点。江西整体发展战略为避免朝令夕改、人走政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作变通、打折扣现象的发生,有必要通过法律程序将相关战略固定下来,以制度化、法律化保障地方整体发展战略的实施。

(二)规制行政权力。《法治江西建设规划纲要》是指导江西法治建设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对深化司法公开、完善司法责任、改革涉诉信访、完善司法管理等体制机制改革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但其实施有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全方位地贯彻执行,规范政府部门的权力运行,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使法治建设为江西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促进城乡均衡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作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并强调要“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资源既是维系人们生存发展与安居乐业的重要支撑,也是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定有序的基础条件。江西属于传统的农业省份,城乡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只有合理配置城乡公共资源,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消除城乡之间的壁垒,才能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这既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法治江西建设的重中之重。

三、提升法治软实力

(一)树立法治信仰,增强法治信心。法治建设的根本是人民对法治的信仰、尊重和服从。当前,部分民众对法律缺乏信心,权益受到伤害时,不选择诉诸法律的维权途径。“通过政治、经济、社会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真正将法治确立为我们治国理政的基本目标和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国民的法治教育和法律文化灌输,才能使我们的国民逐步在其内心深处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2]。因此,树立法治信仰,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切实做到权在法下、官在法下,消除领导干部中的人治现象,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和法治的权威,增强推进法治建设的信心和决心。

(二)倡导法治文化,提供法治动力。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法治建设一旦缺少法治文化的积淀,就失去深厚的社会基础。法治文化应该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文化。克利福德.吉尔兹指出:“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3]这就要求在法治江西建设中,要注重本江西本土资源的充分开掘,加强以社会核心价值观为灵魂、以赣鄱优秀传统文化底蕴、以井冈山精神和苏区精神为特征的新时期江西文化建设,将法治文化理念传播到社区、乡村、机关、企业、学校,深入人心,提高公众的法律文化素质。

(三)运用法治思维,提升法治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行动指南。领导干部要成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典范,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应成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管理社会的基本功。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训,增强其依法治国、执政为民、权力制约理念,恪守决策和行为的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规范性。运用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理政,为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步入良性化轨道提供法治保证。

四、法治共同推进及一体化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新一届中央集体的法治新方略、新要求、新部署。江西按照这一要求提出:“坚持依法治省、依法执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法治江西建设中,一些违背法治原则的问题,如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现实中各种阻碍法治的弊端,并非孤立或单一的存在,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牵制。在法治江西建设进程中,任何一项法治目标的实现,任何一种阻碍法治弊端的消除,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都是各项法治举措一体建设,共同推进的结果。因此,要结合江西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推进。

(一)加强公正司法的能力建设。公平正义是人类美好的追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江西法治建设离不开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判者,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司法人员要强化宗旨意识,端正价值取向,坚持职业操守,慎权为民。

(二)促进限权善政。法治的本质是限权治官,因此要加强对公权力的规制,梳理公权力,界定权力行使边界,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加强权力制衡,完善监督体系。切实做到习近平要求的,“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对经济社会建设的保障作用,提高经济社会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五、创建科学的法治指标体系是法治江西建设的着力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创建科学的法治指标体系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有效抓手,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具有重大意义。法治建设指标体系要既能评价立法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法治化发展水平,也能评价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状况;既能全面评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进程,又能全面评价保障民生、增进人民福祉的法治成效。因此,创建具有时代精神,符合江西特点的指标体系,要根据江西法治建设实际情况,要不断提高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科学化水平,处理好国家与地方的关系,社会主体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围绕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监督、全民守法等形成与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结构严密、科学规范的指标系统,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情况给排序和分值以不同程度的动态调整,避免在指标的实际评估和后续考量方面缺乏动力和后劲。

参考文献:

〔1〕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J].法学研究,1998,(1).

〔2〕姜明安.如何让法治成为国民的信仰[J].人民论坛,2013,(6).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 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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