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中立”视阈下的TPP 国企规则评析
2016-05-14熊月圆
金融发展研究 2016年9期
熊月圆

摘 要: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之国有企业条款作为一项高端国际经贸规则,秉承了“竞争中立”原则的核心内涵,同时又进行了国际化拓展。然而,TPP国企条款仍然无法根除“制度非中性”的本质属性。TPP国企条款的规制对象对我国具有挑战性,可能在准入阶段造成投资壁垒以及对我国已有海外投资构成潜在威胁。为规避TPP国企规则的潜在风险,我国应加强制度建设,以提升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应密切关注国际规则的新发展,积极参与国际谈判,推动合理、互惠、开放的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
关键词:竞争中立;TPP国企条款;潜在风险;应对之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09-0073-05
一、竞争中立与TPP国企条款
“竞争中立”是指“政府的商业活动不得因其公共部门所有权地位而享受私营部门竞争者所不能享受的竞争优势,目的是强调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的平等市场竞争地位”(张琳和东艳,2015)。该原则最早由澳大利亚政府于1996年作为一项国内政策提出,较为全面阐述其内涵的则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表的一篇题为《竞争中立与国有企业:挑战与政策选择》的报告。该报告认为与私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享有政府补贴、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融资与担保、放松监管等减少经营成本的优惠待遇、垄断以及任职人员优势、政府锁定股权、破产规则适用豁免以及拥有充分的信息等“不中立”的竞争优势(徐秀军,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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