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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与地方税体系建设

2016-05-14唐滔

金融发展研究 2016年9期
关键词:改革

唐滔

摘 要:营改增是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但也在客观上使地方失去了原有的主体税种。而增值税五五分成会扭曲地方政府与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导致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问题。鉴于消费税改革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作用有限,建议将零售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并全面开征房产税。

关键词:增值税;地方税;财政收入;分税制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09-0063-04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了财税体制改革三大任务,即预算改革、税制改革和央地财政关系改革。其中,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重点锁定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六大税种。目前,“营改增”是最重要的税收制度改革措施和最主要的改革成果。然而,“营改增”客观上减少了地方政府主体税种。从当前地方政府财政状况来看,“土地财政”不可持续,存量地方政府性债务正处于偿债高峰期,新型城镇化的融资需求较大,多方压力均要求地方财政要有可靠的收入来源。下一步的财税体制改革,关键是要以税制改革为基础,完善地方税制、理顺央地财政关系、保障地方财力,促进地方政府转变职能。

一、营改增客观上使地方失去了原有的主体税种

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一直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制度。原因是,分税制改革以维持地方财政既得利益不变为指导原则,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并将之划归地方收入,是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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