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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贷款诈骗的主体

2016-05-14王照东

法制与社会 2016年9期

摘 要 贷款诈骗罪中较为难以把握和掌握的集中体现在贷款诈骗主体方面,单位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的主体;本文将从这个个问题入手,对完善贷款诈骗罪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 贷款诈骗 贷款主体 单位诈骗

作者简介:王照东,山西大学法学院2014级在职研究生, 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97-02

金融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等经济活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各类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市场经济越来越活跃,各类经济组织对资金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金融市场逐渐活跃,但随之而来的诈骗行为也越来越多,特别是针对银行的贷款诈骗,方式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丰富,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特别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贷款诈骗,犯罪成本低,涉案金额大,动辄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不但侵犯了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对其货币资金的所有权,而且影响到了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运转,特备是对各类地方性商业银行,如城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一笔涉案金额几千万的诈骗,会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甚至破产,最终影响储户的利益,造成地方性金融危机,进而破坏了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可见贷款诈骗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不断完善我国的关于贷款诈骗罪有一定实际意义。为此我将对完善贷款诈骗罪的相关疑难问题展开论述。

一、目前我国刑法关于贷款诈骗主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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