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2016-05-14周广利
法制与社会 2016年9期
摘 要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残疾人一直都被当作特殊人群来看待,同正常人群相比他们处于绝对的弱势,不仅是因为他们身体障碍对日常生活产生的不便,绝大多数原因是人们的无知和无视对他们造成的严重伤害。虽然我国法律也有关于平等就业权的规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法律保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就针对当前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基本内容及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策略,以便更好的保护残疾人就业权。
关键词 残疾人 劳动就业权 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周广利,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律援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72-02
在我国残疾人占有绝对的比例,目前据官方不完全统计约有残疾人8300万人,对于这么一个庞大的群体而言,就业问题迫在眉睫,对于残疾群体来讲,他们不但是因为就业收入解决了经济问题,更大程度上是增强了他们的自信心与成就感;对于社会来讲,残疾群体加入到正常的工作与生活中,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对于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是很有必要的。
一、从法与理方面考虑残疾人劳动就业权
(一)在能力范围内获得从事相应的工作是残疾人的最基本人权
人权的概念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演变,但是,无论怎么演变且任何阶段,残疾人享有平等劳动就业的权力这一基本人权从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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