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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在公诉实践中的把握

2016-05-14郭庆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9期
关键词:公诉人证据矛盾

郭庆

法彥有云“有100条法律,却有101个问题”。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首次将排除合理怀疑确立到刑事诉讼立法中,是对我国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细化和补充,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但是,合理怀疑这一标准的把握,既涉及客观问题,也有主观认识问题,更多的是依赖执法者的法学理论素养、价值观念及执法实践经验和水平。因此,对排除合理怀疑的把握既是公诉实践中的重点、又是难点。关于“什么是合理怀疑,如何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也不断被提出。

合理怀疑是一种可能性,提出这种可能性的目的正是为了否定另一种构成犯罪的必然性。合理怀疑的判断是一个逻辑和经验问题,对于发现的合理怀疑公诉人应当以审慎的态度,认真核查、进行补正,并充分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只有在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方能提起公诉。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从三个层面谈谈排除合理怀疑在公诉实践中的把握。

一是运用同一律排除合理怀疑。同一律是证据审查运用中的重要逻辑规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不能混淆不相同的概念和判断。这就要求定案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与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具有同一性,否则应当予以排除。比如佘祥林杀妻案,侦查机关让被害人的母亲和哥哥对那具高度腐烂的女尸做了辨认,证明这具女尸是佘祥林的妻子,但却没有让佘祥林本人和佘祥林的父母也就是死者的公婆做辨认,以致死者是否与佘祥林妻子同一存在疑问,不符合同一律,最终其妻子“死而复生”。同一律不仅在证据审查判断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法庭论辩上也具有重要作用。比如,故意伤害类案件中,辩护人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出庭公诉人就应当果断指出辩护人的观点违反同一律。

二是运用矛盾律排除合理怀疑。矛盾律要求全案所采信的证据与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能够得出唯一结论,否则就有需要排除的合理怀疑。实践中,很多错案都是没有运用好矛盾律造成的。比如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事后证明从被害人指甲内提取的DNA指向的不是张辉、张高平叔侄而是其他人,这就是当时没有充分运用矛盾律造成的后果。在实践中,公诉人首先要正确认识到证据存在矛盾既是正常现象,也是发现不真实的有效途径,不要存在排斥思想。其次,公诉人要有一双善于发现矛盾的眼睛,着眼于细节,要注意矛盾既可能发生在不同证据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同一份证据之中。最后,要分清根本性矛盾和非根本性矛盾。根据龙宗智教授的研究,证据矛盾按意义可分为根本性矛盾和非根本性矛盾。对根本性矛盾引起的是合理怀疑,需予以排除。非根本性矛盾引起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理怀疑,即使不排除也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三是运用排中律和经验法则排除合理怀疑。排中律要求在审查证据时不能既否定有罪证据,又否定无罪证据,应当采信其中一方。经验法则是指从生活经验中归纳出来的被广泛认知,并可被运用来查明案件事实的具有高度盖然性的作为判断事物的一般知识、经验、法则和规律。比如,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但却有证人、监控录像证实案发时间犯罪嫌疑人并不在案发现场,一个人不可能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个不同的地点,这是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法则。因此,我们自然要对有罪供述予以排除。

“法律只有恒久不息的问题而没有完结的答案”。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历久而又弥新的问题,需要不断探索。笔者相信,只要广大公诉人员行动起来,在工作中常思、善学,就一定能不断推动公诉工作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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