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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建议

2016-05-14王彤王晨王丹

中国经贸 2016年9期
关键词:财力增值税税收

王彤 王晨 王丹

【摘 要】本文提出了地方税收体系完善的方案,认为将增值税全部归为中央所有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赋予地方发债权、建立完善单行税法、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和税政管理权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地方税; “营改增”; 转移支付

一、将增值税全部归为中央所有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增值税收入按照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的比例分成。在营改增背景下,怎么样充实地方财政收入,是否应该重新划分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的比例分成。有学者认为还是按75:25的比例分配,但是要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或者加大中央政府的事权,有学者认为应该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保证地方财力。新的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可以是70∶30或60∶40。本文认为应该将增值税划归为中央独享,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取消增值税共享并将增值税全部归为中央所有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各国通常会保证中央税收收入的主体地位,中央税收占总体收入比重大,以强化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从税制模式上说,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不设共享税。目前,世界上只有中国和德国设置共享税。

中国应该继续坚持税权相对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税种收入必须由中央政府所有,保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对稳定。而且根据我国地方税税基不应具有流动性特点,提高增值税分给地方的比例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如果提高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分成比例,增值税的纳税人主要是企业,增值税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作用将会进一步放大,地方政府为保持GDP 和税收收入增长地方政府将更加依赖于作为增值税重要税基的工业规模扩张,而不是为地方政府的辖区居民谋福利,从而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营改增”改革和地方税体系的不健全导致部分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承担相应的事权,这迫切要求我国加快完善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步伐。

由于我国的转移支付中超过一半为专项转移支付,不仅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性,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往往还要求地方政府配套相应的财政投入,这进一步加剧了地方政府财力的紧张。中央向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支出不透明,监督力度差,并且导致地方政府进京跑部钱进,地方转移支付已经成为贪污财政收入的腐败温床。

今后,应该逐步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提高一般转移支付的比例,明确各自事务、一级税源一级政权、减少转移支付体制成本、提高及保持税收效率。并通过立法规范转移支付,健全监督机制。

在营改增和地方收入困难情况下,加大转移支付系数,并在其分配公式中更多地考虑人口规模、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

二、赋予地方发债权

由于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造成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引发了土地财政、非税收入增加、地方债务危机等问题。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阶段,并且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拉动投资和经济发展,公共部门的建设和完善可以为广大人民提供便利的生活,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并且公共设施的建设一般具有投资金额大、建设时间长、投资回报周期长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发行地方债或市政债是解决地方资金困难的最好方式。所以,对于地方政府资本性的支出应该赋予发债权。这不仅对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有帮助也是符合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的。

三、建立完善单行税法

我们要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房产税的试点范围,争取在“营改增”改革结束后能够全面开征房产税,既能发挥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更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将资源税计价方式从从量定额征税改为从价计征。可以实现弥补财政缺口的目标,地方财力与资源价值同比例增长,有助于增强西部地区财力,缩小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财力差距。

征收环境保护税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企业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用税收手段来促进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择机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与占有,防止遗产的不合理转移,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积累社会公益事业资金。

四、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和税政管理权

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是大势所趋。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发展程度和所需财力,在国家财政法规政策的大框架下,适当调整区域内的地方税体系,确保通过税收收入筹集到足够的财力。

我国可以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的立法权和税政管理权,并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决定一些地方性税种的开征和停征。在一定范围内对税率进行调整等,这样既可以保持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在大局上调控税收发展。

完善地方税体系不仅需要税制改革,也需要调整政府级次、解决地方债问题、明确地方政府的事权、改善转移支付制度等等问题的解决。所以地方税体系是关乎很多方面的整体,要想建立成熟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需要改革的方面还很多,对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也需要重新考虑。关于地方税收体系还可以针对我国对地方财政实行的省直管县、乡财县管和乡镇综合改革,需要关注基层的财政收入,以及地方财政收入如何在各个基层的行政级次划分问题。

参考文献:

[1]王辉、黄玮.增值税扩围改革研究文献评述[J].地方财政研究.2012.

[2]李铁.构建财产税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的文献述评[J].理论探讨.2010.6.

[3]郭庆旺、吕冰洋.地方税系建设论纲:兼论零售税的开征[J].税务研究.2013.11.

[4]高培勇.“营改增”的功能定位及前行脉络[J].税务研究.2013.7.

[5]吕冰洋.零售税的开征与分税制的改革[J].财贸经济.2013.10.

作者简介:

王彤(1991—),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云南大学,学生(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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