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恐怖活动犯罪现象的严刑化规制研究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基点
2016-05-13向准
新疆社科论坛 2016年2期
向 准
对恐怖活动犯罪现象的严刑化规制研究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基点
向准*
摘要我国运用刑法规范对恐怖活动犯罪现象予以法律规制,有其特定的正当性依据加以支撑。同时,在立法规制中以严刑化为中心,作出宽度与力度相结合的具体规制内容,旨在加强对恐怖活动犯罪的防控。就目前我国刑法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来说,已经基本上涵盖了恐怖活动犯罪的诸多内容。不仅仅是适用对象、适用行为方式或手段以及适用刑罚的单纯扩充,更是透过这种严刑化的立法规制对防范和控制恐怖活动犯罪产生不可小觑的恰当性和适用性意义。
关键词恐怖活动犯罪现象《刑法修正案(九)》严刑化
随着全球恐怖活动犯罪现象的普遍性与常态化发展,“恐怖活动不仅直接侵害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恐慌,而且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甚至严重影响世界政治、经济和安全局势”,①因而其已然成为世界公害之一。针对此类犯罪现象,联合国和世界各国制定了国际性及地方性的反恐公约(如《联合国宪章》中反恐怖条款、欧洲理事会《惩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等),而且各国也相继在国内增加规制反恐的内容,②进而共同防治恐怖活动犯罪。我国自1997年刑法改革起,就在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而后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三)》)中作了第一次修改和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的第二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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