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除外风险证明责任分配
——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
2016-05-12徐东鑫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徐东鑫
(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 210046)
刍议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除外风险证明责任分配
——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
徐东鑫
(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 210046)
摘要:过去的一百年是海商法发生质的飞跃的一段时期,其中尤以船货双方证明责任的变化为甚。2009年底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适航义务以及除外风险证明责任贯穿于整个规则当中,但是该规则中证明责任分配中引起了争鸣,其中尤以承运人除外风险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为甚。
关键词:承运人证明责任;除外风险;《鹿特丹规则》;证明责任分配
一、承运人承担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历史沿革
司玉琢教授于《鹿特丹规则》颁布以后撰文分析认为,承运人证明责任主要是由管货义务、适航义务以及除外风险构成,学术界认为针对不同义务应实行不同的证明责任。[1]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历史沿革有着悠久的发展脉络,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证明责任也寓于其中。
(一)域外承运人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滥觞
1. 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一般理论
大陆法系关于证明责任分配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为代表。他在解读这个原因时指出:“私法可以安全实施是整个国民经济是建立的基础,也即权利人不仅仅依靠国家的法律保护,而且在获得保护途径上较容易得到。故此,‘适当的、明智的证明责任分配属于法律制度最为必要的或最值得追求的内容’。”[2]罗森贝克的法规范说有其优点,即他并不否认事实真伪不明,然而他却没有进一步进行探索,即当不能事实证明不能的时候,应当由谁对证明不能的时候承担败诉风险,也就是说,他未能对判决结果产生的前提进行正确的把握,基础事实实际上是证明责任的确定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