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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涉及的析产继承问题

2016-05-11徐晓辉

法庭内外 2016年3期
关键词:代书林某孙某

文/徐晓辉



城市拆迁涉及的析产继承问题

文/徐晓辉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增长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拆迁房屋数量急剧增长,拆迁已经成为当时我国社会无法回避的话题。与此同时,因拆迁引发的家庭成员之间关于财产分割的矛盾纠纷不断升级,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大规模涌入法院。近5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因房屋征收、城市拆迁等案件呈高发态势。随着拆迁的安置、补偿带来的巨额经济补偿利益给家庭亲情以及以往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带来极大考验,亟待引起重视。

当事人恶意诉讼层出不穷

【案例】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一直居住在以陈某父亲作为宅基地申请人的老宅子中,婚后陈某之父母曾订立赠与协议将该房屋全部赠与陈某并进行相关备案登记,后该房屋拆迁所得款项被孙某与陈某全部取得,现因原告孙某起诉被告陈某离婚,陈某之母不愿将拆迁利益全部由其儿媳孙某取得,故在上述离婚纠纷过程中,陈某之母王某与陈某以撤销赠与合同为由,诉至法院,并意图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赠与合同能否进行撤销。该房产赠与合同于多年前实施并已经就合同及所涉及房产进行备案登记,应当视为已经完成赠与合同。现陈某之母王某在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期间提起撤回赠与合同之诉,且意图与陈某在诉讼中达成和解,明显是在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转移财产之非法目的。结合离婚纠纷综合考虑,王某与陈某提起的该赠与合同之诉属于典型的恶意诉讼,虽二人在诉讼中意思表示一致且达成和解,但因该赠与合同已经完成,且二人之和解协议明显侵犯到第三人即陈某配偶孙某的合法权益,故法院无法按照王某与陈某的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该和解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离婚纠纷中,一方父母通过在物权确认纠纷、赠与合同纠纷中达成和解协议等手段,来达到转移自己子女在离婚纠纷中所需要分割的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旦查证属实,将属于典型的恶意诉讼,重者甚至可能会因恶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酌情少分。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对此类案件进行详细询问,并依法追加一方当事人的配偶进入此类诉讼,以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及时申请参加诉讼,以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诉讼标的转化问题

【案例】张某与刘某育有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等3个子女,张某去世后,长子张某一将其母刘某以及弟弟张某二、张某三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对其父亲张某留下的平房8间进行分割,因该平房目前正处于拆迁,张某一意图分到1间平房,迁入户口并进行拆迁安置。后诉讼过程中,拆迁部门与刘某签订相关拆迁协议,并实施拆迁工作。现张某一坚持要求分割原有房产8间,其余被告表示原有房产已经拆迁,可就所得拆迁利益进行分配,且认为原告张某一对其父亲张某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分得张某遗产。

【法官解析】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标的的明确问题。因诉讼过程中出现拆迁协议签订以及拆迁工作完成等情形,导致原有诉讼标的即房屋等已经灭失,此时灭失的标的物已不再具备分割的价值以及分割的可行性,如果坚持要求分割灭失的房屋,法院将会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此种情形下,应当首先就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程序、主体等问题对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如果认定该拆迁协议的效力,可就灭失后的房屋的转化形态即涉案房屋所得的拆迁利益进行相应分割。

代书遗嘱效力问题

【案例】老人林某与配偶向某育有三子一女,即林某一、林某二、林某三及女儿林某四。配偶向某病逝后,林某单位房改后购置楼房一套,该楼房由林某以及其女儿林某四一家共同居住。林某死亡后,林某一、林某二、林某三将林某四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套房屋,诉讼过程中被告林某四提交林某生前代书遗嘱一份,代书人及见证人为林某四之子女,并主张依据遗嘱由其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三原告主张该遗嘱系父亲死亡前一月左右书写,当时父亲已经意识模糊,不再具备设立遗嘱的能力,并提交了当时父亲的住院病历为证,并同时以见证人与林某四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主张遗嘱无效。

【法官解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林某四提交的林某的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该案中,被告提交的代书遗嘱,因其见证人与遗嘱中的遗产接收人林某四存在近亲属关系,故不应当作为遗嘱见证人。同时,根据三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亦能显示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时已经不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故该遗嘱应当认定无效,本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依法分割。

【法官提示】因目前遗产中涉及拆迁利益以及房屋、车辆等价值较大,老人往往会选择在生前立有遗嘱的方式来确定遗产的归属,以避免死亡后家庭内部因遗产分割事宜发生矛盾纠纷。而因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费用较高,且老人自身书写能力受限,不少公民会往往采用代书遗嘱的形式。在订立代书遗嘱时,需注意订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形式进行取证,或者尽量保留立遗嘱人当时的住院病历,以证明其民事行为能力。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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