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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深化税务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

2016-05-11杨东广

北方经济 2016年3期

杨东广



税收法定:深化税务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

杨东广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在“税收法定”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2015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4日正式向社会公布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指出:“以法治为引领,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征管法律制度,增强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可以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深化税务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我们应在实践中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转变税收治理传统思维,为深化税务体制改革、实现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

一、“税收法定”的形成与发展

一般认为,1215年《英国大宪章》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开端,是资产阶级革命限制封建君主权力、保护私人财产的胜利。这一原则与近代文明国家的发展、民主政治的进步相辅相成,是体现人民意志、约束公权力的重要原则。16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使英国正式确立了具有近代意义的“税收法定原则”。176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糖税法》和《印花税法》,1773年又颁布了《茶叶法》。美国独立后,在宪法和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会有税法立法权并划定了各州税收立法权力边界,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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