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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比例责任及其司法适用

2016-05-10蔡雅瑜李凤魏嘉真

卷宗 2016年3期

蔡雅瑜 李凤 魏嘉真

摘 要: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传统责任形态在适用因果关系不明的侵权案件中,常导致同案不同判,公平正义受到侵蚀。因此,对于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的侵权案件,笔者建议采用欧洲侵权法小组所提出的Causal Proportional Liability理论;并通过实地访谈中小案例的分析,得出将比例责任适用于市场份额责任、丧失存活机会、侵权人不明三类案件的结论。比例责任应作为解决因果关系不明侵权纠纷的补充路径,它将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协调当事人利益和平衡当事人举证责任。

关键词:因果关系不明;比例责任;责任分担

1 比例责任归责原则的引入

(一)传统责任形态的不足

在因果关系不明的侵权纠纷中,传统理论上的共同责任形态包括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等。当出现侵权人为多人、因果关系不明的侵权赔偿纠纷时,依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一般是以侵权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而划下句点。然而,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都是建立在因果关系得以证明或推定成立的基础上,该共同责任形态实际上并没有对传统的因果关系规则予以突破,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责任承担上存在缺陷。而且,当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失时,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并不能很好地平衡双方利益。为解决此窘境,笔者认为,应当引入比例责任作为补充路径以解决因果关系不明的侵权案件。

(二)比例责任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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