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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制度评析

2016-05-10万婷玉魏建中

卷宗 2016年3期
关键词:效力法律理论

万婷玉 魏建中

1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起源

自德国学者萨维尼创设物权行为理论之后,便一直形成了“物债两分的局面”,法律行为不仅可以依意思表示产生诸如契约的债权行为。也可以引起如交付动产这样的物权变动行为。在一般情况下,物权行为发生之前会有引起其发生的原因行为。该原因即为债权行为。例如,甲出卖房屋于乙,他们之间会有一个先行为即房屋买卖合同,此为债权行为(原因行为),后登记交付房屋,发生物权变动,为物权行为,由于在双方合意过程中伴随着显著的外在形式(交付或登记),所以人们仅仅发现交付或登记这一事实行为,而不将其视作物权行为的存在,但德国学者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使物债两分的界限更加明显。既然存在着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分,那么将其二者独立化,有各自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此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前身,后产生了无因性的原则。

2 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概念

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成立或存续)不依赖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负担行为效力的影响,即一个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另一个行为的效力。1,王泽鉴老师说:无因性谓物权行为的效力不为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所左右,债权行为虽不成立、不生效力、被撤销或无效,物权行为并不因此而受影响,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兹举一例加以说明:A出卖一手机与乙,依让与合意交付之,后来,A主张该买卖契约系被乙欺诈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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