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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规范与刑法规范的合理诠释

2016-05-10梁立营

卷宗 2016年3期

梁立营

摘 要:法律秩序可以用动态的规范体系来形容,上下位阶间的规范有紧密的意义联结。为核心的宪法是解释下位法的基础和界限标准,同时法律也会对宪法定产生反作用。在刑法中“入户抢劫”是国家履行住宅自由的体现,“户”作为重要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有重要司法解释。但我国刑法中“户”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解释“供他人生活”的场所或是“供他人家庭生”。对于此两种不同的解释,应选择更为符合宪法理念的一种。发挥合宪性工具价值,有助于宪法理念于部门法的实践,促进部门法更好保护基本权利。

关键词:宪法;住宅自由;入户抢劫;基本权利

1 宪法学理性说明

宪法第39条规定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学术理论界对此项基本权利 的名称有不同表述,“住宅不受侵犯”或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有的还表示为“住宅权”或增加“安全”以修饰,称作“住宅安全权”。但论名称如何不同,在宪法学界对该基本权利的性质和内涵表达的很明确。权利性质将此界定为自由权范围,进一 步可划归为人身自由权。内涵主要规定排除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同时,对于此权利也要予以必要限制,要基于法律程序的公正理念等。由于当前只有观念,没有演绎推理论证的方法,所以实践中遇到疑难案件时,很难提出具体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也昭示了住宅自由领域划定的重要价值。

2 刑法学理性说明

就当前我国刑法来说,对于非法侵人住宅罪的规定不是国家履行保护义务 的唯一体现,刑法263条第1款规定了“人户抢劫”的加重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特殊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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