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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民商事平行诉讼问题的法律规制

2016-05-10柴乐天

卷宗 2016年3期

柴乐天

摘 要:随着海峡两岸民间交往活动的日益频繁,关于两岸人员往来和贸易投资等活动的民商事法律纠纷不断发生,两岸民商事平行诉讼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平行诉讼对于解决两岸管辖权的冲突及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当前关于涉台法律关系的立法还具有相对的滞后性,平行诉讼的存在不仅不能帮助解决两岸民商事的纠纷,也不利于两岸的司法取得相互信任,更对两岸民商事的正常交往产生了不利影响。如何有效解决两岸民商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平行诉讼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从两岸民商事平行诉讼的成因开始分析,针对两岸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中的立法冲突问题上,提出规制两岸民商事平行诉讼问题的合理建议,以期对解决两岸民商事平行诉讼问题有所帮助。

平行诉讼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和相同目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同时起诉的现象。平行诉讼是不同国家法域之间管辖权冲突的必然产物。大陆和台湾地区分别属于两个互相独立的法律区域,各自拥有包括管辖权规范在内的独立的法律体系,这就为当事人在大陆和台湾进行平行诉讼提供了可能性。

1 两岸民商事平行诉讼的原因分析

1.1 两岸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是产生两岸民商事平行诉讼的法律原因

由于海峡两岸长期处于分离、对峙状态,因此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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