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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行政鉴定证据的使用

2016-05-10沈畔

卷宗 2016年3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

摘 要:在2015年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就明确规范了由现实刑事司法需求和诉讼经济等方面所实现的行政鉴定可以作为刑事证据。这就赋予了行政鉴定在刑事诉讼中一定的证据能力。本文以行政鉴定为核心话题,探讨了它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使用情况,审查判断标准以及作为证据可能存在的特殊问题,以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鉴定;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特殊问题

行政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要件涵盖许多,例如鉴定材料、能力、规程、方法以及意见,它们之间存在关联性,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形式要件,它所审查的主要目标就是证据的有效性与安全可靠性。在新修改的诉讼法条例中,还专门界定了行政机关的诉讼范围,行政证据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条件、程序等等。但客观讲,在行政案件证据方面,依然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澄清,法律上还存在争议,例如行政鉴定证据的法理依据、能力要件等等,下文将逐一给出解答。

1 行政鉴定证据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使用依据

虽然在新修改诉讼法案中,行政鉴定证据的范围有所扩大,但其能否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还有待商榷。正常来说,对于刑事诉讼案件在有条件基础的情况应该由侦查机关进行重新鉴定、勘验,但对于司法实践却还存在某些无法勘验、鉴定的状况存在,所以目前司法实践的具体状况还是通过鉴定意见、资料收集、勘验来实现证据提供。而根据新的《诉讼法》中规定,行政鉴定也能够作为刑事诉讼案件证据使用,它所允许的证据材料范围很广,从物证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体证据,它不包含证人的证言等言语性证据。但是,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等多方的意见却出现了不统一,例如检察院就认为行政鉴定是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因为新诉讼法修改立法所作出的说明决定不具备强制性法律效力。所以若想证明行政鉴定证据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使用依据,就必须从证据法理这一基础理论方面解决问题,给予它可以作为刑事证据的充分理由。

(一)基于诉讼经济与证据资源的有限性层面

从诉讼经济与证据资源的有限性上来看,应该采用行政鉴定。因为如果刑侦部门对案件言辞证据进行重新调查取证,在操作上很容易实现,如果不将其作为刑事证据,实际的刑事诉讼经济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但实际上行政鉴定在人力消耗上却非常大,例如1999年在渤海湾所发生的“大舜号”海难事件中,国务院就组织建立了特大事故调查组,共启用20位专家花费大半年时间进行行政鉴定证据获取。如果不适用行政鉴定证据,司法机关就将承担巨大的调查开支,所以基于上述诉讼经济与证据资源两方面的局限性来考虑,行政鉴定证据应该用于刑事证据的使用当中。

(二)基于现实刑事司法需求层面

如果从现实刑事司法需求层面来看,行政鉴定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也是必须的。考虑到侦查机关的鉴定部门在形式诉讼中对证据的迫切需求,侦查机关应该适当扩大自己的证据资料获取范围,除普通的物证、痕迹、笔迹、血迹、毒品等鉴定项目外,还应该增加如添加剂鉴定、药品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等项目,提高行政鉴定融入到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可能性。另外,一些案件由于缺乏鉴定意见而无法准确定罪量刑,所以也应该启用行政鉴定流程,明确鉴定路径,通过公开鉴定意见与获取证据范围来审查行政鉴定资格,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产品质量案件的不断增加,各地也都建立了基于本地状况的相关案件行政鉴定证据处理机构,对行政鉴定证据获取的范围、费用及流程作出了详细的规范。以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为例,其内部部门之间是不可以相互收取费用,且必须在获得证据后进行书面鉴定意见提出与申报。这也可以见得我国各地司法实践对行政鉴定作为刑事诉讼案件证据具有着极强的诉求与渴望[1]。

2 行政鉴定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审查判断

从理论上讲,行政鉴定是可以作为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所被使用的,但它要经过证明力的审查才可以实现。

所谓行政鉴定的证明力,曾有学者研究认为它是由鉴定意见所引发的言词证据,它的客观性很容易遭到外界质疑,而且鉴定意见本身与所涉及的鉴定活动中各项因素也不存在密切相关性。也就是说,行政鉴定的证明力在通常状况是远低于司法鉴定本身的,所以它曾经被否认作为刑事证据所使用。也有学者认为,行政鉴定虽然与司法鉴定主体与程序都有区别,但这也并不说明行政鉴定的证明能力就是不如司法鉴定的,因为在行政机关还是具备许多相关专业鉴定技术的,它们都在为鉴定意见给出相当正确的司法鉴定路径。本文认为,行政鉴定的证明力在审查过程中存在巨大作用,它能够对鉴定意见的有效性与可靠性起到正面影响。

(一)行政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分析

首先说行政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它是基于鉴定人技术能力程度与经验积累程度而建立起的可靠性与技术性体系。也就是说,行政鉴定意见结果中的可验证性一定要通过多方面的审查鉴定意见来决定其是否具有可信性。例如说对食品的鉴定,就要求首先鉴定检验机构中是否存在具备合格能力的鉴定人,然后再根据《食品产品鉴别检验规程》来对食品质量进行综合性鉴定,当多次鉴定结果一致时,就证明审查可以通过,并给出具体的食品检验结论的行政鉴定证明力。

(二)行政鉴定意见的有效性分析

行政鉴定意见的有效性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案件事实与鉴定意见之间的关系作为其证明价值。它存在内在的逻辑有效性与科学有效性,甚至在统计学方面也存在因果关系推理的实证性。例如在企业财会鉴定中,就有一种基于系统鉴定分析的鉴定方法。它可以根据系统构造的运行原理来判断企业财会的具体事项,如系统信息、企业管理资料、会计信息系统等等。企业认为,企业财会应该具有较好的财会业务管理分析推理力,因为它能够帮助企业寻找到在会计鉴定过程中所存在的漏洞,所以企业财会审查所采用的都是这种基于财会鉴定的模式,对企业财务过程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推理,并完成审查。这也说明了行政鉴定意见的有效性在为企业审查提供鉴定意见时是具有强大的证明力的[2]。

3 行政鉴定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所存在的特殊问题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行政鉴定证据可以为所鉴定事项提供鉴定意见,并对案件事实问题给出基于法律层面的定性结论。如果在行政鉴定中加入法律评价,就可以将行政执法部门自身定义为鉴定主题,并在随后的行政出发中提供更多依据,从而强化法律评价在行政执法部门的鉴定能力及范围,排除某些对刑事诉讼案件没有意义的非法证据。

通常情况下,行政鉴定中的的法律评价部分与事实评价部分是应该明确分开的,这样才能体现出行政鉴定意见的有效性。而如果是纯粹的事实评价意见则可以完全作为刑事诉讼案件的有效证据使用。不过有些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行政鉴定证据意见其事实评价与法律评价是无法区分开的,此时应该考虑将鉴定意见排除,重新规划新的行政鉴定证据[3]。

4 总结

本文简要探讨了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使用行政鉴定证据的可行性。并从证据使用的有效性、审查判断与特殊问题三个方面对行政鉴定作出了分析。通过行政鉴定界定了行政机关的范围及行政证据程序和条件,为行政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点明了思路,也证明了行政鉴定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 董坤,縱博.论刑事诉讼中行政鉴定证据的使用[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4):47-54.

[2] 聂清娟.完善我国行政鉴定的若干思考[J].金卡工程,2008,12(12):54.

[3] 陈洪.浅议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行政鉴定制度的建立[J].引进与咨询,2005(4):10-12.

作者简介

沈畔(1979-),女,汉族,广东深圳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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