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共同犯罪的主体认定研究
2016-05-10林晗茜杨灵芝
卷宗 2016年3期
林晗茜 杨灵芝
摘 要:如今,共同犯罪的形式逐渐多样化。作为典型的共同犯罪问题而备受关注的受贿罪共同犯罪,已经摆脱了较之前单一的方式,逐渐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等特点。我国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难以察觉,或者即使被发现,也会由于证据不足或法律的漏洞和空白,导致不能完全将触犯法律的人绳之以法。因此,对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主体认定,对当下惩治贿赂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受贿罪;共同犯罪;主体认定
1 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的主体
对此,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
1、否定观点:不存在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该观点认为,新刑法中已经明确取消了受贿罪共同犯罪的罪名,依据新法取代旧法原则,因此而认定不再存在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此外,现行的刑事法规中没有具体明确的受贿罪共同犯罪的相关条款,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可以推知:不能将受贿罪共同犯罪认定为犯罪。由于受贿罪属于身份犯,主体是特殊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具备该身份,也就不难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最后,由于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务的不可交换性,必备要件是公权力,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具备公权力,其行为也就不能侵犯受贿罪的客体。
2、肯定观点:存在受贿罪共同犯罪。该观点认为,新条款的出现并不是意味着旧条款的废除,《刑法》第382条是注意规定,不是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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