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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

2016-05-10张婷

卷宗 2016年3期

摘 要:将市场的作用合理发挥到资源配置中,为当前我国市场社会体制发展的重要理念。这一理念的形成和应用也决定了我国由传统的以市场为主体化,以政府为引导化转向为以政府为主体,以市场为引导的模式。这样的结构变化也改变了当前我国商法机制中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于商法机制的建设,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创新优化,但同时商法机制本身存在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我们需要直面这些问题,从而积极解决,根据此本文将分析在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性作用。

关键词:商法机制;政府;市场;功能定位

对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与创新之路进行探讨分析,从中我们发现以政府与市场的角度来看,我国政府与市场之间就是一个不断改变且不断协调的走向。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经济体制改革是其重中之重,而核心问题则是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最优化。所以目前我们应当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需求,对政府与市场的走向和功能进行分析,从而更加奠定政府市场的地位以及各自的功能,并尽最大程度加强市场与政府的协调,更好的促进我国国家发展和促进法律机制的完善。

1 我国政府与市场

按照我国经济体制的整体发展走向来看[1],当前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呈现为此起彼伏的态势。根据此,我们先对其进行界限的划分:①作为计划经济的主体,政府所发挥的最大作用就是保证经济体制的平稳协调,而计划经济的实质也就是在政府作用下的一种体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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