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6-05-10胡恒敏
卷宗 2016年3期
胡恒敏
摘 要: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一种反竞争性质非常明显的非结构性垄断行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与构成、横向限制与纵向限制、豁免规定以及处理原则和程序制度等问题进行了规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相比,这些规定还有极大可以和需要完善的空间。诸多立法缺漏亟待在具体规则的设计上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关键词: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垄断协议;法律责任
禁止联合限制竞争制度是各国反垄断法基本实体制度的三根支柱之一,它不需要市场结构的要素,属于完全的行为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反竞争性质非常明显,反垄断法对其制裁最为严厉。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章以“垄断协议”为标题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定,以下所称垄断协议即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即为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13条、14条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其中,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仅对限制转售价价格这种行为作出规定。至于不涉及价格的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如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独家交易行为则没有规定。仅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为此行为时,《反垄断法》才将其划入滥用市场地位的规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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