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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法不溯及既往”的典型案例分析

2016-05-07陈翁斌

城市管理与科技 2016年2期
关键词:城乡规划工程造价规划

陈翁斌

引言

对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但是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之违法行为(以下分析均以此条件为前提),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64条关于“建设工程造价”为工程违规部分造价的理解进行处罚,即罚款基数为超面积建设部分的造价,而非按照《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第4款“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执行。

【案情回放】

2009年10月,王某在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情况下,在温岭市某村建了一处房屋。2015年12月,建设规划部门依据王某的申请,在对该房屋进行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出具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书》。《意见书》认定该房屋的单体建筑面积为220.21平方米,超过了规划许可面积的25.23平方米,因此没有通过验收。建设规划部门认为,虽然王某所建的房屋超过了规划许可的面积,但是不属于严重影响规划的行为,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后,可以补办规划手续。于是,王某来到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申报,表示接受处罚,要求补办规划手续。

【观点分歧】

王某在2009年10月开始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行为,到当年12月底房屋完工时结束,其违法行为的结果一直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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