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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把房产给儿子,如何办理才能放心

2016-05-07潘家永

老年世界 2016年3期
关键词:撤销权女方义务



想把房产给儿子,如何办理才能放心

编辑同志:

我有一对儿女,女儿已经出嫁,儿子还没有结婚。5年前,丈夫因病去世,我一直与儿子共同居住。去年儿子交了一个女朋友,最近准备结婚,并要求我把我的房产过户给他。对于儿子的要求我有一些顾虑,一是担心万一将来儿子离婚,女方会分走部分房产,二是担心儿子得到房产后会对我不好。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张世华

张世华读者:

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你不想让房子成为儿子和儿媳妇的共同财产,可以在赠予协议中明确该房屋是赠予儿子一个人的,与其配偶无关。这样,该房屋就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即使儿子今后离婚,女方也无权分割该房产。如果担心儿子得到房产后不孝敬你,那么在赠予协议中应当约定儿子对你要履行哪些义务,即签订一份附义务的赠予协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一)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予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据此,如果你儿子没有履行赠予协议所约定的义务,那么你可以依法撤销赠予,要回房产。

律师: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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