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界分标准研究
2016-05-05王迎曹红军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程序
王迎 曹红军
摘要:刑事案件中以庭审为中心的实质在于以证据裁判为重心,而证据裁判的前提是构建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分标准。因此,通过实证分析刑事证据情形常态分布,提出违法程度、证据的客观性和程序正义的界分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101(2016)01-0039-05
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三年来,“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概念已成为刑事庭审用词的新常态,立法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刑事审判实践中却存在着司法人员模糊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问题,以至于有的把非法证据视为瑕疵证据适用可补正排除规则,要求予以补正和解释;有的把瑕疵证据错认为是非法证据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这些错误认识会影响到刑事案件的裁判,甚至出现冤假错案。通过对《刑事诉讼法》、《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三个文本刑事证据情形常态分布①的实证分析,归纳类型,提出划分刑事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分标准。
一、瑕疵证据文本之实证考察
(一)瑕疵证据界定之考察
从学界研究成果看,对瑕疵证据界定不统一,如“瑕疵证据一般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方法收集的含有违法性和残缺证据因素的证据” [1]。“指公检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采用不适当的方法收集的,能够用来证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指控犯罪是否存在、罪行轻重以及反映案件客观情况的所有事实”[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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