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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政策那些事儿

2016-05-05赖晨

钟山风雨 2016年2期

赖晨

催婚、逼婚和农村“妻荒”已经成为近来媒体的热点话题。出于各种目的,历代统治者都十分关心百姓的婚育问题。那么,针对此问题,古代政府都作了哪些规定?又采取了哪些奖惩制度呢?

适婚年龄

根据人们统计的历代法定结婚年龄,可以得到如下数据:《周礼·地官·司徒》规定,周代“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春秋时期,孔子认为“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而嫁,有造人之道”;战国时期的墨子则说:“丈夫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十五毋敢不事人。”其他史料也有记载:“齐桓公令男二十而室,女十五而嫁;越王勾践令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汉惠帝令女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唐太宗令女十五以上、男二十以上须嫁娶;宋仁宗令男十五而娶,女十三而嫁;明太祖令男十六而室,女十四而嫁;《大清通律》令男十六而娶,女十四而嫁。”

通过考察历代社会,这个规定的婚龄与具体实际是基本相符的,如汉代的班昭,就在14岁结婚;晋代的节妇严宪、龙怜,都是在13岁出嫁;唐代长孙皇后,13岁嫁给了李世民等等。历代文学作品中言及妇女婚龄,也透露出同样的信息。如大唐诗人李颀《古意》记载,“辽东小妇年十五”,李白《长干行》中则说:“十四为君妇,羞颜未尝开”,崔颢《王家少妇》也说“十五嫁王昌”。旧小说和戏剧中提到女子求婚时,常说“年方二八”,这说明16岁是古代人们认为女子结婚的最佳年龄段,而一旦过了十七八岁还待字闺中,就已属大龄了。白居易《续占诗》中写道:“无媒不得选,年忽过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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