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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强制医疗

2016-05-04伍成植

方圆 2016年8期
关键词:监督医院

伍成植

强制医疗不是刑罚手段,也不是刑事强制措施,是一种刑事处遇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依法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立法本意是保障人权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如何贯彻好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需要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不断的探索与实践。本文结合湖北蕲春县办理该类案件实际情况,拟就基层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措施实行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试作探讨。

湖北蕲春县强制医疗执行情况和特点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湖北蕲春县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3件3人,涉嫌罪名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3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当日即被送往民营性精神病医院作临时性约束保护,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送达公安机关执行。由于湖北黄冈市、蕲春县均没有设立公安机关管理的安康医院,公安机关遂将强制医疗决定书送达民营性精神病医院,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执行程序便完成。被强制医疗人在医疗过程中与一般精神病人医疗无异,被强制医疗人在监护人要求下可以随时出院,当精神病发作又可以随时送医。

强制医疗医院主体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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