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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我国参加“海协”的筹备任务

2016-05-03

中国船检 2016年6期
关键词:阁下交通部公约

“文革”开始后,1967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化革命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对交通部实行军事管制的决定”,对交通部实行军事管制,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1967年6月24日,交通部军事管制委员会宣布了“成立生产指挥部的决定”。生产指挥部设水运组,统管全国水运交通工作。原部船检港监局的业务归口由水运组下设的航政小组负责。

1972年,交通部军管会接到外交部召开筹备参加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会议通知,指派原船检港监局局长,时任水运组副组长的谢中峰出席会议,接受有关筹备任务,并从外交部领回一大堆英文文件和资料。对于这批资料,经分类清理,大致将其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海协”制订的国际公约,诸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和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等的英文版本。其中大部分船舶检验局已有中译文本,并出版。

第二部分是“海协”会议文件,主要是一些有关全体大会、理事会和海上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还有少量专业小组委员会的文件。它们大多是英文本,其中还夹杂着一些法文和俄文文本。这些文件虽然都是已过时的文件,但对了解“海协”的活动有帮助,可以作为工作参考。

第三部分是有关“海协”的基本文件,其中有: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⑵大会议事规则;⑶理事会议事规则;⑷海上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⑸便利运输委员会议事规则;⑹财务规则;⑺赋予非政府国际组织咨询地位准则;⑻指导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关系的规则;⑼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⑽与所在国英国的房舍协议;⑾秘书处职员的权利、义务和行动准则协议。

外交部在分发这些文件和资料时提示各部委出席会议的代表要抓紧重点研究“海协”等各个专门机构的组织公约。同时说明,这些公约阐明了相关组织的宗旨、任务,组织原则,以及会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其中规定参加这些组织时要用国家名义表示接受;对于不能接受的规定,要表态保留;一些议事规则是参加活动必须遵循的游戏规则。要求各单位要组织好翻译和研究。

为此,交通部在会后成立了一个临时翻译组,由原船检港监局副局长马骏(图1)负责领导。组员共10人,他们是原交通部顾问周启新船长(图2左起第二人);原水运工业局总工程师张文治;原水运局副总工程师左文渊(原香港招商局“永灏”轮起义船长)(图3左);原水运局张绪东船长;原船检港监局王承训船长(图4前排左起第三人);原船检港监局资深翻译姚家科;原交通部科学研究院资深经济师林鸿慈(图5前排右起第三人);原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资深翻译张常临(图6)和华葆元;以及该公司干部英语短训班老师张鹤等。

图1

图2

图3

由于他们大部分住在和平里周边的交通部宿舍,为方便工作,就向坐落在和平里的交通出版社借了两间办公室,作为这个翻译组的工作室,开始了有关“海协”文件和资料的翻译工作。与此同时,谢中峰局长把我从河南漯河交通部干校调回,专职筹备工作。由此开始了我国加入“海协”的筹备工作。

对于我调回北京工作还有一段难忘的插曲。我在1969年10月与交通部的干部一起,被下放到吉林省敦化林区,砍树,运木材,同时参加党员整风运动。1970年春节,又从敦化转移到河南漯河市干校干农活。在此期间,对于在上海这个大城市长大的我,在那里学到不少农活知识。1972年4月的一天,原船检港监局河船检验处处长,时任干校四连连长的刘义德通知我,让我回北京工作。还告诉我说,我的问题已查清楚,并做了结论。这时我才知道,原来让我去干校,不仅是劳动锻炼,还在背靠背地审查我的历史。我在上海交通大学学习时,就参加了中国共产党地下组织,“文革”中怀疑这个地下组织不是红的,而是黑的,由此背了黑锅。后经反复查证,这个地下组织确实是红的,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真共产党组织。因此,我的所谓历史问题也就有了结论。但据说,军管会曾认为,虽然经过调查“问题”已有结论,但不适合回北京,要安排我去青岛红星船厂工作。后来,军管会到我爱人沈福妹工作的北京大学附属医学院联系,要医院放人,让她与我一起去青岛,碰了软钉子,这才作罢。这次调我回北京,谢中峰局长亲自打来电话,说有重要任务,赶快回北京上班。

图4

图5

图6

那时,交通部与铁道部合并,在木樨地铁道部原址办公。除了谢中峰局长安排我筹备与法国BV船级社签验船合作协议和接待朝鲜船舶监督局访华代表团(图7)之外,我基本上不参与航政小组的日常工作,而是为翻译组搞后勤,当联络员,同时也参加译文定稿工作。当时建议先由华葆元和姚家科编辑整理出一份英中对照的词汇表,然后对译文进行统稿、定稿。这对最后统一文字、定稿起了关键作用。翻译组经过半年工作,译成中文后,铅印装订成“海协”文件,共十一册。

交通部的这项翻译工作做得好,得到了外交部相关司的表扬,认为筹备工作做得很踏实。这些文件极大地帮助我们了解这个组织和活动的一些规定,有利于后来参与“海协”的各项活动。

其间,外交部又转来“海协”秘书长来信,以及我国驻英、驻波兰大使馆的报告和加拿大驻华使馆约见我外交部国际司的谈话记录。其中,“海协”秘书长科林·戈德的第一封来信是“海协”通过决议第二天的1972年5月24日,它通过我驻英使馆转发给我国外交部长的信,其中误称周恩来总理是外交部长,内容如下: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周恩来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将本组织理事会通过的第C353(XXVIII)号决议的两份英文文本转交给您,请查阅。

阁下知道,我被责成将决议的内容告知贵国政府,并同贵国政府当局开始进行适当的协商。

为此,我已将该决议的文本交给伦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在和大使馆会晤时,我曾将以下各点通知他们,现再通知您:

(1)根据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联合国的会员国只要向纽约的联合国秘书处提交一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的接受书,即可成为本组织的成员。随信附去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的英文文本一份。

(2)一九七二年中国对本组织缴纳的会费为11700美元。会费每年评定一次。但我预料一九七三年的数额不会比一九七二年有很大变动。

(3)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按(1)点所述方式参加本组织(您从决议中可以看到,这是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理事会的真诚希望)。它当然将立即得到它所需要的一切文件。

此外,除理事会会议,海上安全委员会会议和其他一切仅限于该机构成员才能参加的各机构会议外,它的代表们有权参加本组织的一切会议。

最后,我向阁下保证: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秘书处将和您进行充分合作,并向您表示秘书处完全愿意以任何可能的方式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协助。因此,我期望和贵国驻伦敦的代表及时继续进行协商。

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秘书长 科林·戈德

一九七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于伦敦

第二封信是:1972年7月28日,“海协”秘书长科林·戈德来函催问我国加入“海协”事宜,其内容如下: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姬鹏飞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起我五月二十四日去函和您六月二十五日通知,我冒昧地提请阁下注意此事实,即本组织理事会将于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七日召开下一次会议。届时将要向理事会报告自五月召开的上次会议以来,本组织会员发生的任何变化。

在此日期之前,阁下如能通知我任何进展,当然我乐意将他们报告给“海协”组织理事会。

图7

顺次向阁下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秘书长 科林·戈德

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除此之外,我国驻英使馆报告称:“海协”秘书长科林·戈德多次拜会宋之光大使和裴建章临时代办,介绍“海协”情况和询问我国参加“海协”的态度。并提出四点具体希望:

(1)希望在十一月理事会前知道我国参加“海协”的意向;

(2)希望在一九七三年卸任前他能够访华(现任秘书长为第三任秘书长,其前任为1959~1961年的第一任丹麦人奥维·纳尔森,1961~1963年的代理秘书长英国人威廉姆·格兰汉姆,1964~1967年的第二任秘书长法国人琴·罗列依尔);

(3)希望我国派专家去伦敦考察,了解该组织的活动情况;

(4)希望了解我国是否能派代表出席一九七四年召开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

与此同时,1972年9月20日我国驻波兰使馆发回报告:“海协”理事会副主席伊尔特尔(波兰人)受理事会主席罗·爱德瓦德(美国人)委托,了解我国是否准备参加该组织。

1972年10月4日,加拿大驻华使馆代办约见我国外交部国际司沈伟良司长询问:我国是否认为“海协”有作用?是否参加该组织?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各有关方面都希望了解我国对参加“海协”的态度;我国参与“海协”活动得到有关各方的迫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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