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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加“海协”前后

2016-05-02沈肇圻

中国船检 2016年7期

沈肇圻

“积极准备,早日参加”是交通部与外交部的共识。于是,我们多次去外交部对“海协”的组织公约进行逐条讨论。结论是该组织公约的某些条款具有不合理的规定,有待参加后团结发展中国家逐步改革,它们均属共性问题,尚无我国不能接受的。有的规定需要在进一步了解之后,再决定是否保留。基于这样一个结论,就我国参加“海协”一事,向国务院起草了交通部与外交部的两部联合请示,1972年7月28日交通部杨杰部长,8月2日外交部乔冠华副部长分别签署后,以交通部(1972)交水运字1352号文,向国务院提出请示“参加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并邀请其秘书长访华”。

请示的主要内容是:“海协”的组织公约规定,它是联合国在解决海上安全和发展海运技术方面的一个咨询和顾问性质的机构,负责起草有关海上安全和海运技术方面的各种公约、协议等文件,推荐给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美、苏、英、日等海运大国在该组织中影响较大。过去,由于蒋介石集团参加该组织,新中国对该组织所制定的专业规定不予承认,但出于海运涉外工作的需要,新中国只把其中的部分规定,作为国际惯例或技术标准,有选择地吸收到我国有关规章制度中。据我们了解,该组织在制定海上安全标准,统一船舶证书,以及确立船舶建造、丈量、载重、避碰、信号灯规则,协调各国海运往来和研究海运技术方面有一定作用。从“海协”组织公约的内容来看,尚无触犯我国根本利益的条款,参加进去,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扩大同各国的海运联系,促进技术交流,有利于在海运领域内团结第三世界反对美苏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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