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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加“海协”前后

2016-05-02沈肇圻

中国船检 2016年7期
关键词:国际法院会费交通部

沈肇圻

“积极准备,早日参加”是交通部与外交部的共识。于是,我们多次去外交部对“海协”的组织公约进行逐条讨论。结论是该组织公约的某些条款具有不合理的规定,有待参加后团结发展中国家逐步改革,它们均属共性问题,尚无我国不能接受的。有的规定需要在进一步了解之后,再决定是否保留。基于这样一个结论,就我国参加“海协”一事,向国务院起草了交通部与外交部的两部联合请示,1972年7月28日交通部杨杰部长,8月2日外交部乔冠华副部长分别签署后,以交通部(1972)交水运字1352号文,向国务院提出请示“参加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并邀请其秘书长访华”。

请示的主要内容是:“海协”的组织公约规定,它是联合国在解决海上安全和发展海运技术方面的一个咨询和顾问性质的机构,负责起草有关海上安全和海运技术方面的各种公约、协议等文件,推荐给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美、苏、英、日等海运大国在该组织中影响较大。过去,由于蒋介石集团参加该组织,新中国对该组织所制定的专业规定不予承认,但出于海运涉外工作的需要,新中国只把其中的部分规定,作为国际惯例或技术标准,有选择地吸收到我国有关规章制度中。据我们了解,该组织在制定海上安全标准,统一船舶证书,以及确立船舶建造、丈量、载重、避碰、信号灯规则,协调各国海运往来和研究海运技术方面有一定作用。从“海协”组织公约的内容来看,尚无触犯我国根本利益的条款,参加进去,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扩大同各国的海运联系,促进技术交流,有利于在海运领域内团结第三世界反对美苏霸权。

基于以上考虑,拟参加该组织(每年交会费一万美元),接受其组织公约;同时为进一步了解该组织情况,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局长谢中峰名义,邀请该组织秘书长戈德于当年九月间访华,并就参加该组织的问题进行磋商。

此件于1972年8月3日发出,经国务院李先念、华国锋、纪登奎等副总理圈阅,由周恩来总理批准。随后,我们在1972年8月29日与外交部国际司商谈有关接待工作,决定由谢中峰局长主持会谈,外交部国际司凌青司长、田进副司长,交通部外事处殷毅,以及交通部水运组航政小组的我参加。有关接待工作的具体决定是:

(1)不请总理见“海协”秘书长,但由交通部部长杨杰见一次,姬鹏飞部长最后见一次,均不宴请。

(2)先由该组织秘书长戈德介绍情况,然后我方提问,提问的重点是参加“海协”组织公约的手续,以及该组织的组织机构和活动、业务公约情况,对于蒋介石集团参加的公约要声明其无效。

(3)对该组织的理事会组成不表态,对个别理事国如苏、美亦不保留,如果建议我国竞选,则表示先了解选举情况再研究。

(4)该组织10月召开的国际避碰规则会议,已来不及准备,可明确表示不参加。

(5)有关会费问题,了解如何计算,可以表示在参加时,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但不承担蒋介石集团的欠款。

(6)了解该组织与国际法院的关系。

“肚子饿了没?食点‘竹嫲’(客家话‘白粥’的谐音)。”奶奶用粗糙的双手慢慢擦掉我满脸的汗珠后,关切地问我。四岁那年的夏天特别热,我一口气喝下三碗白粥,解渴又饱腹,就感觉很幸福。

(7)了解该组织在业务公约方面如何驱蒋。

(8)关于去该组织考察,如有必要,可在适当的时间去一次,但先要把现有的文件研究好,有些问题已经知道,就不必再问了。

(9)作为“海协”联系会员的香港,如会谈中涉及到,则要表示香港是我国领土。

(10)可在北京安排参观长城、颐和园,如时间富裕,可去上海或天津新港参观。

这次到访的接待,外交部只参加会谈和领导接见,具体工作由交通部的谢中峰局长、我,以及从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借调的翻译邵绳俊负责。

1972年9月20日戈德到北京,我去机场迎接,住宿安排在北京饭店。9月21日上午会谈,谢中峰局长主谈,凌司长参加。会谈中戈德首先介绍情况,并希望我国能在十月底前参加“海协”组织公约,手续很简单,只要外交部签署组织公约接受书,交给联合国秘书处,即完成了法律程序。该组织拖了十年多才成立,主要是由于美、英、挪、日等国船舶由私人掌握,不受政府控制和干预所致。因此,“海协”只处理技术问题,而一些国家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下成立一个航运组来处理航运问题。同时,他不得不承认苏、美在该组织中影响大。但他称,通过该组织可以学习到知识,对发展海运有利。又说在当前国际形势下,该组织要改革,但他强调不是要削弱。该组织现有会员国75个,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来做,秘书处现有雇员118人,其中技术人员45人。

关于驱蒋问题,他认为已经完成,现已指示秘书处与蒋介石集团割断一切联系,今后“中华民国”接受公约一律无效,对于过去已接受的公约也一律无效;现已指示将蒋介石集团接受的文件从档案中抽出来,但有点复杂,因为涉及到公约的生效问题。他要在11月7日召开的下届理事会上说明,会费中不包括蒋介石集团,只是在后面加个注:这笔钱永远收不到了。理事会通过决议后,蒋介石集团驻日内瓦大使曾来信抗议,并要求转发给会员国,被我拒绝了。一不承认他,二没有义务。他说,我把这件事报告给理事会主席,理事会主席说做得对。有关蒋介石集团签署业务公约,他介绍说已接受的四个业务公约,均已生效,还有签署的三个业务公约未生效。最后戈德答称:从法律上讲已经驱蒋,只是他们参加过,并已列入记录。他说今年10月4日召开的国际避碰规则会议,就没有邀请蒋介石集团。

据他介绍,“海协”参加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举办的一些活动,包括巴西和埃及的海员培训学校,还在防止海洋污染方面帮助发展中国家。这方面与蒋介石集团没有关系。但在发奖学金的名单中有两个台湾人,是个人申请的。他补充说,秘书处没有华籍雇员。今后中国可以派。谈到业务公约,他介绍说有的国家有保留,如印度声明“反对船旗歧视”,印尼曾要求得到更多的援助。

有关该组织与国际法院的关系,戈德介绍说曾经为利比里亚能否当选海上安全委员会委员,咨询过国际法院的意见。但这只是咨询,不是由它来决定,只有在争议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把问题交由国际法院裁决。

他还强调,“海协”的工作效率比较高,预算少,只有200万美元。不搞争辩,讲究效率。他说明,中国如参加,1972年只剩2个月,交会费2700美元。1973年全年交11800美元。会费按英国劳氏船级社统计年报中所列各国商船总吨比例交。

在会谈中间,交通部杨杰部长接见戈德秘书长,交通部谢中峰局长、外交部国际司凌青司长,以及邵绳俊和我等陪同接见(图1)。

经过会谈以及在游览长城(图2)和颐和园(图3)中的交谈,基本上摸清了要了解的问题,没有发现不能接受的事项。其中,在陪同游览颐和园时,讲解员介绍中提到,该园曾遭英法联军破坏。戈德随即说他是英国人,英国有罪,显得很紧张。

9月22日接近中午,外交部符浩副部长在外交部接见戈德。简单寒暄后,通知他,中国决定参加“海协”,用时半小时,戈德一再表示感谢,表示回去立即通报理事会主席。

随之,戈德在第二十九届理事会报告(议程第三项)中称:经过他与中国驻英使馆联系,以及照会中国外交部和访华之后,中国已经表示参加“海协”组织公约,但要作一些必要准备。此事不会拖很久。他对到北京所受到的款待表示感谢,并要求载入会议记录。

1972年10月31日,外交、交通两部以交通部(1972)交水运字2098号文“接受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请示国务院,大致内容如下:

在说明“海协”的性质、宗旨、作用和已驱蒋后提出,拟在姬鹏飞部长致联合国秘书长函中,说明接受“海协”组织公约,同时对蒋介石集团问题做出声明。另外,英政府1967年8月7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根据组织公约第九条,使香港成为联系会员。对此,我们的意见,可暂不置理。因为我们接受的公约的条文并没有提及香港。公约第九条也不是针对香港的。而且,实际上我们和港英当局在航运和海事方面需要经常打交道。关于公约第五十一条及其附则二规定:该组织除官员外,雇员在各会员国亦享受特权和辖免。这项规定的范围,较我给予驻华使团的待遇为宽。但考虑各国未保留,且雇员单独来华可能性较小。即使来,时间也不会太长。因此,拟不保留。关于公约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不能解决的法律问题,应向国际法院征询意见。我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是不承认的。但鉴于该组织对国际法院仅属征询意见性质〔注〕,因此,也可不予保留。至于该公约规定,担任理事国及海上安全委员会委员,须以船舶多或贸易额大为条件。这一规定有利于海运大国对该组织的控制,很不合理。拟在参加后,与发展中国家一起,争取逐步改革。又该组织未规定中文为官方语言问题,亦拟参加后再提出解决。

图1

图2

图3

此请示,于1972年11月2日经李先念、纪登奎副总理圈阅,周恩来总理批准。随后,1973年2月1日姬鹏飞部长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内容如下: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库尔特·瓦尔德海姆先生阁下,

我谨通知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接受一九四八年三月四日在日内瓦签订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包括一九六四年九月十五日及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政府海事协商组织大会通过的修正案。

我并受权声明:蒋介石集团盗用中国名义对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及其他有关公约与规则所作的接受和签字,均属非法无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长姬鹏飞

此函由我国驻联合国代表处于1973年3月1日交给联合国秘书处。按照“海协”组织公约规定,以接受组织公约的照会交到联合国秘书处之日为参加日。因此,自1973年3月1日起我国参加“海协”活动。有关会费数额,由于我国是3月1日入会,当年会费应减免2个月,实缴会费10229美元。

注:经查阅相关资料情况如下:

1959年第一届全体大会选举海上安全委员会,利比里亚落选。因利比里亚争议,大会决定征询国际法院意见。

1960年国际法院答复,按船队大小排序。

1961年第二届全体大会重新选举,利比里亚入选。

1965年利比里亚再次当选。

1969年第六届全体大会选举海上安全委员会。利比里亚船队仍处于世界前列,但落选,船队不大的阿联(今埃及)当选。

以上说明,关于海上安全委员会组成,“海协”扔按组织公约规定选举,国际法院意见虽有影响,但不是管辖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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