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配套规章七问
2016-04-29
农村科学实验 2016年12期
近日在种子双交会种业高峰论坛上,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局长吴晓玲介绍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第一批《种子法》配套规章的修订内容,并就大家关注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同一生态区引种,农业主管部门不给备案,能否销售?
答:可以。
对于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的,申请者按规定申请备案,但由于农业主管部门不作为而未能备案的,可以销售。同时,建议大家保留好申请备案的证据,并将主管部门不作为行为上报当地政府。
问:8月15日之后,两证只有一个到期,另一个未到期,是否需要重新办证?
答:需要。
无论是种子生产许可证还是经营许可证,任何一个证件到期都需要按照新的规定及时重新办理。
问:有效期内变更生产信息是否需要重新办证?
答:不需要。
仅变更生产信息而不变更经营信息的,只需变更副证相关信息,种子生产经营者提请农业相关部门当场即可办理。
问: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如何进行委托生产备案、代销?
答:为加强种子管理,我们依托中国种业信息网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种子信息管理平台。委托方应将委托生产、委托代销的信息输入平台,平台自动生成信息代码,委托方将信息代碼交于被委托方,被委托方凭信息代码即可办理备案。
问:超过保质期种子能否销售?
答:可以。
但是销售的种子质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必须与标签标注的种子质量一致。
问:标签二维码如何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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