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试用期权利早知道
2016-04-29
农村科学实验 2016年8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当成“橡皮筋”和“白用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了解试用期内的权利,应成为进城务工人员的必修课。
权利一:获得工资报酬权
农民小霞与某医药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每月2000元;正式录用后月工资3000元。入职3个月后,小霞因故辞职,同时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800元以及超出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差额1000元。仲裁裁決支持了她的申诉请求。
点评:试用期,可以说是农民工外出务工通往成功的关键一环。首先,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试用期约定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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