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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网络安全立法探析

2016-04-29戚鲁江

公民导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网络安全法律内容

戚鲁江

美国是全球网络技术的发源地,掌握着网络空间的核心技术并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美国在网络安全领域的立法也起步最早,数量最多,覆盖面最宽,内容最复杂。近年来,出于对“所遭受网络攻击”的担心,美国国会更是加快了网络安全的立法进程。

美国第111届国会以前(1984年一2009年)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明确了网络安全的基本内容及政府各部门职责。

据美国国会研究部统计,1984年至2009年,美国通过的含有网络安全相关条文的法律有36部。根据其规范的主要内容,这些相关法律大致可分为网络基础设施保护、网络泄密与数据保密、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网络色情等犯罪活动治理、惩治网络信息滥用与欺诈、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6类。其中有9部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对有关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作出了规定。

《1984年伪造接入设备及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将侵入美国特定部门或专用计算机系统以窃取美国政府涉密信息、金融档案信息的行为界定为犯罪。

《1986年电子通信隐私法》:禁止未经授权的电子窃听,规定政府访问电子通信记录、拦截通信信号的范围和标准。

《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规定美国政府在提高联邦计算机系统安全性和隐私保护方面可采取的措施,赋予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为联邦计算机制订安全标准。

《1995年削减公文法》:赋予白宫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制定并颁布国家网络安全政策的职责。

《1996年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要求美国政府部门长官负责制定本部门的信息安全政策和程序,并在各政府部门设立“首席信息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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