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立法的探索
2016-04-29纪荣荣
公民导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
纪荣荣
安徽省立法中就重点规范明确一类事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而对其他类事项——人大常委会讨论可以作出决定的事项和讨论而不作出决定的事项则不再作出规范,突出了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突出了重点,也便于操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地方立法方面,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勇于突破,大胆创新,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为切实履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提供了法治保障。
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是推进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法治化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方面。
首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最能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充分反映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性质,是主权在民的直接体现。其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职权中处于核心地位,既是议决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条件。再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就是通过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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