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万元欠款能要回来吗?
2016-04-29
公民导刊 2016年8期
明明是与他人合伙做工程应得的6万元,却以欠条形式出现。由于没有借款事实,合伙人不同意还款。为此,他三次上法院申诉要求合伙人还款。
【案情回放】
2006年7月,何某手持内容为“今欠到何某现金60000元(大写陆万元正),欠款人周某、魏某2005年5月20日”的欠条,以民间借贷纠纷向铜梁县法院起诉称,2005年4月周某、魏某因承接某高速公路涵洞业务欠缺资金向其借款10万元,承诺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仅偿还了4万元,余款6万元至今未还,要求周某、魏某归还借款6万元及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银行利息。
周某、魏某辩称,何某所述不实,二人未向其借款,是何某用欺诈、胁迫手段骗得周某、魏某4万元现金及6万元欠条,双方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
铜梁县法院审理时查明,原、被告之间系非因借款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向原告释明须变更诉因,原告何某拒绝变更,铜梁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10月9日,何某持同一张欠条,以合伙纠纷向铜梁县法院起诉称,2005年5月12日,其与周某、魏某合伙承建一工程,并先后为合伙工程垫资,后因工作需要于2005年5月20日退出合伙,当日经结算,二被告应付其10万元,原告只领回了4万元,未付6万元由二被告出具欠条一张。遂请求法院判令周某、魏某给付欠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魏某辩称,何某所述合伙做工程、签订合同以及原告退出合伙并出具欠条是事实,但欠条的出具系原告采取胁迫手段取得。……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