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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发言权但无言论免责权

2016-04-29王莹

公民导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制度

王莹

列席人员没有言论免责权,是由言论免责权的性质和列席制度所决定的。

人大代表“言论免责”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七十五条及代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种保护性权利,其立法初衷是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独立性。

列席人员可以就会议内容发表意见、参与讨论,但不享有表决权,不能参与决策。从制度设计层面可以看出,人大会议引入列席制度,除了能够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外,更重要的目的是确保权力机关履职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因此,列席人员在人大会议上发声,并不是基于其列席人员身份的特殊性、特定性,而是源于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权、监督权、建议权等基本政治权利。故而其行使权利的过程必须受一定的拘束、负一定的义务,也不享有言论免责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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