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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2016-04-28刘传艳刘文锋

经营者 2016年1期

刘传艳 刘文锋

摘 要 国资委作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既不是政府职能部门也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法律上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形成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这将造成大量国有资产在并购重组中流失。解决这个问题,重在构建产权清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

关键词 国有资产监督 代理成本 监督体制

一、我国现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现状

(一)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2003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同年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随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出台,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国资委对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身份行使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权,对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主体和授权经营主要进行监督,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对国有资产营运的结果进行监督,而且要对国有资产营运的过程(包括分布结构、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察和督导。国资委依据国务院的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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