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安排的集体度假,能否取代劳动者年休假?
2016-04-28田野丛林
女性天地 2016年4期
田野 丛林
发生劳资纠纷,索要未休年休假工资
现年33岁的贺雨蒙,大学毕业后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先后供职于北京几家律师事务所,成为在律师界打拼的“北漂”一员。
2011年5月底,贺雨蒙几经辗转来到北京一家久负盛名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律所)求职。经协商,双方于201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贺雨蒙从事顾正弘律师个人助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
2012年6月1日,贺雨蒙与北京律所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5月31日。同日,贺雨蒙与北京律所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贺雨蒙若在此期间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利用北京律所信息接触北京律所客户、提供任何法律服务或到北京律所客户单位任职。合同到期后,贺雨蒙继续在北京律所工作,但双方未签劳动合同。
顾正弘在单位发放工资的基础上,另给贺雨蒙再补发一定的工资,两项工资之和达8000多元,每月还有午餐补贴200元。
顾正弘团队为了团队成员之间增进了解、加深感情、增强团队凝聚力,组织成员于2012年6月24日至30日到泰国度假,2013年6月25日至29日又到北戴河度假。贺雨蒙作为团队成员之一,参加了上述度假活动。
2013年10月21日,贺雨蒙与北京律所签订了名誉合伙人合作协议,约定贺雨蒙在北京律所从事律师执业工作,合同期限为1年,北京律所为贺雨蒙提供工作条件,贺雨蒙向北京律所交纳管理费和独立办公使用费,贺雨蒙需要承担律师注册费、社保费用、业务收入应缴纳的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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